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意見
余府辦發〔2016〕14號 2016年4月1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預防和減少少年兒童溺水事故,切實保障少年兒童的生命安全,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就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平安新余、法治新余建設要求,牢固樹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理念,建立健全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機制和溺水事故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少年兒童溺亡人數持續下降,保障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職責
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家庭、學校、社會等方方面面。少年兒童的監護人是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子女或監護孩童的安全教育,切實履行對子女或監護孩童的安全監管職責。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具體工作職責,加強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管理。
(一)學校:應加強預防學生溺水安全教育宣傳,層層落實防溺水教育責任。加強學生在校期間安全管理,嚴防學生在校期間私自下河游泳。學校應當在校內易發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并全面加強防護措施。加強與家長溝通聯系,督促家長落實監管責任。
(二)教育部門:把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列入學校安全工作年終考評;督促指導學校加強學生在校期間管理;指導學校通過公共安全教育課、校園宣傳、主題教育等方式加強預防溺水安全集中教育;督促指導學校通過家校互動平臺、家長會等方式強化家校聯系,增強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的安全意識。
(三)宣傳部門:負責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對公眾開展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知識的宣傳,播放(刊登)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公益宣傳廣告及相關自救知識,提醒監護人密切關注孩子人身安全。
(四)綜治部門:將溺水隱患排查列入治安隱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內容,定期排查、重點督辦、跟蹤問效,并將各地、各相關部門整治溺水隱患成效、履行職責情況納入綜治考核重要內容,落實綜治責任查究。
(五)公安部門:把預防少年兒童溺水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內容,加強工作指導,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深入開展少年兒童溺水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將不穩定因素化解在源頭;加強少年兒童溺水事件的現場處置;會同水務、國土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對塘壩任意改造等行為。
(六)國土部門:加強對取土、取石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對閉坑礦山遺留下來的坑洼進行回填,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七)住建部門:負責對因房屋建筑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等安全隱患的管理工作,加強建筑施工監管,嚴格執行“圍擋”作業,及時督促建筑施工單位消除在建設工地的水坑、水池等安全隱患,嚴防少年兒童進入工地。督促建筑施工單位及時回填危險水池、水坑,無法回填的應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八)園林部門:加強對轄區公園、綠化場所內水塘、湖泊及水上游樂場所設施的安全管理,在公園內水塘、湖泊的醒目位置設立警示標志,并加強巡查管理工作。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港口、碼頭的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切實加強渡口安全管理,加強安全巡查,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少年兒童渡運安全。
(十)水務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指導各地做好轄區內水庫、河道特別是校園周邊水庫及河道安全警示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區)排查校園周邊水庫安全隱患;切實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產工作,督促采砂業主回填因采砂形成的危險水域,無法回填的應督促主管單位和企業設立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十一)衛計部門:督促各游泳館(池)的衛生消毒、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做好少年兒童溺水醫療救治工作。
(十二)體育部門:加大公共游泳場館建設力度。加強游泳場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各游泳館(池)做好安全防范、衛生消毒、持證上崗值勤巡視、緊急救護等措施落實到位。督促各場館(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溺水搶救操作規程、溺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游泳設施、設備、器材安全檢查制度、救生員持證上崗、定期培訓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對未取得縣級以上體育部門經營高危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的游泳場館一律不得經營開放,在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游泳館向中小學生實行成本優惠價開放,并規定14歲以下兒童應在監護人看管下進入游泳館。加強水上運動訓練基地管理,完善防護設施和應急保障措施。
(十三)安監部門: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企業完善煤礦、非煤礦、尾礦庫及涉水危險生產區域的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十四)旅游部門:加強旅游景區內水上游樂場所設施及水上運動安全管理,在旅游景區水域設立警示標志和安全宣傳欄。
(十五)氣象部門: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加強對少年兒童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科普教育。
(十六)關工委: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留守兒童、農民工子女等學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十七)團委:發揮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平臺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少年兒童防溺水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對少年兒童的安全教育,提高少年兒童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十八)婦聯:建設留守兒童之家,開展形式多樣的留守兒童關愛活動;組織開展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防范溺水事故安全教育。
(十九)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和處置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少年兒童較為集中地區的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宣傳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雙休日和節假日學生脫離學校、留守兒童遠離父母等薄弱環節的監管,對存在隱患的水塘等危險水域,做到重點水域警示標志全方位,隱患治理全覆蓋,巡邏巡查全時段。
(二十)村(居)委會:加強對轄區內水域的巡查,排查轄區內池塘、水庫、江河湖泊、積水坑地等危險區域。對屬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由主管單位落實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安排專人值守;對不屬于村管的水域,及時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落實設立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和專人看護措施;督促監護人切實擔負起對少年兒童的監護責任。
(二十一)其他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做好預防少年兒童溺水相關工作。
三、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
(一)成立領導小組。成立市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政法的市委領導任組長,市綜治辦主任、市教育局局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綜治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衛計委、市體育局、市安監局、市旅發委、市氣象局、市關工委、團市委、市婦聯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召開工作聯席會議,分析研判工作形勢,研究部署相關工作,督促協調各地、各部門落實工作措施。各地、各部門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確保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加強日常管理。各地要切實履行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職責,健全預防少年兒童溺水聯席會議機制,完善隱患排查整改、督導檢查、考評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將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作為對當地相關部門安全考評的重要內容,列入日常監管和年度考評;定期召開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專題會議,加強對主汛期、節假日及學生上放學等時段安全風險的研判,加強對江河湖泊、水塘水庫、積水坑地等危險區域集中排查整治和監管。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信息報送和輿情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信息報送,做到及時、完整、準確,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瞞報。對網上網下負面輿情,要實時研判,把握處置工作的主動權,做好正面宣傳、教育引導工作,嚴防情緒激化、蔓延。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地預防少年兒童溺水工作的督導檢查,切實幫助解決管理中的問題。
四、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一)發生少年兒童溺水事故,應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二)發生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縣(區)、鄉(鎮、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公安、教育、衛計、安監等部門以及社會救援力量,進行救援并開展必要的調查。
(三)校內及學校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學生溺水事故,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并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協助做好保險理賠等善后事宜。
(四)校外或非教育教學時間發生少年兒童溺水事故,公安、衛計、鄉(鎮、辦事處)和村(居)委會等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幫助少年兒童的監護人救助受傷少年兒童,并及時通知少年兒童的監護人。少年兒童的監護人以及與事故發生有關的第三人,應當對受傷害少年兒童采取救助措施。
(五)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發生后,當地公安等部門應當及時了解事故原因,保護事故現場,收集相關證據。
(六)經溺水少年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請,并經相關事故責任方同意,可以協商處理少年兒童溺水事故。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相關主管部門應告之依法向法院起訴。
(七)少年兒童溺水事故處理結束后,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將事故處理結果報當地政府。
(八)建立少年兒童溺水事故預防的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因組織領導不力、不認真履行職責、日常管理不善、對少年兒童溺水事故處置不當造成少年兒童溺水事故多發或不穩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門,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九)在少年兒童溺水事故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1.侮辱、毆打、扣留相關人員、教職工或者學生及監護人;
2.侵占、破壞學校和相關單位房屋、設施、設備;
3.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黨政機關工作秩序和相關單位正常經營和生活。
(十)已發生的少年兒童溺水事故,應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依法依規妥善處理追責及賠償等善后事宜,堅決摒棄“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對以鬧取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絕不姑息,涉嫌刑事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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