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動我市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
余府辦發〔2016〕15號 2016年4月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我市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擴大學前教育優質資源覆蓋面,完善均衡發展、布局合理、辦園規范、質量合格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學前教育的規劃、布局調整、公辦幼兒園建設和各類幼兒園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人口政策調整帶來的幼兒入園人數增加的趨勢,按照改革創新、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和公益普惠的原則,推進和落實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辦園體制,加快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大力發展公辦學前教育,積極扶持普惠性幼兒園發展。
二、大力發展城區學前教育
在市主城區規劃和新建一批高標準的幼兒園,緩解幼兒入園難問題。“十三五”期間,在符合《新余市中心城區基礎教育布點規劃(2012-2030)》的基礎上,渝水區在主城區建設兩所以上達到省級示范園標準的公辦幼兒園,高新區、仙女湖區分別在主城區建設一所以上達到省級示范園標準的公辦幼兒園。到2020年,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學前三年毛入學率達到90%以上,普惠性幼兒園占幼兒園總數的80%以上,公辦幼兒園占幼兒園總數的30%以上。
三、抓好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
要把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作為擴大城市學前教育資源的重點工作來抓。嚴格落實《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新建項目總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或用地面積超過50畝的項目需設置一所托幼。在進行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城中村改造時,要規劃和預留幼兒園建設用地。小區開發商必須按照規劃和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建設幼兒園,并應與住宅工程同時竣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鼓勵通過公共私營合作制(ppp模式)建設舉辦幼兒園。
四、積極發展農村學前教育
縣(區)人民政府要將農村幼兒園用地統一納入本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保障和滿足幼兒園合理用地需求。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后富余的校舍,優先用于改建幼兒園。鼓勵有條件的農村中小學舉辦相對獨立的附屬幼兒園。構建以鄉鎮中心幼兒園為骨干、輻射帶動村幼兒園的農村學前教育發展格局。“十三五”期間,每個鄉鎮至少建有一所符合省定標準的公辦中心幼兒園,幼兒園(班)覆蓋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學前教育縣、鄉(鎮)兩級覆蓋體系和縣、鄉(鎮)、村三級服務網絡,基本滿足適齡幼兒入園需求。
五、大力推進辦園體制機制改革
支持、鼓勵集體與社會團體舉辦公益性幼兒園,引導和扶持社會資本舉辦幼兒園。采取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公益性民辦幼兒園,解決“入園難”和“入園貴”的難題。充分利用閑置國有、集體資產舉辦幼兒園。對國際品牌或國內知名學前教育品牌,可采用“一事一策”的方式引進。推進公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合作辦園,探索名園辦分園、名園幫民園、強園兼并弱園、股份合作制辦園、連鎖式辦園等新模式,大力推進管理體制、投入機制、用人機制等多元辦學改革,構建“廣覆蓋、保基本、多形式、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六、健全幼兒教師準入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要求,通過多種方式補足配齊幼兒園教職工。依法實施幼兒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把入口關。建立健全教師補充機制。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幼兒教師專業標準,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持證上崗制度,實行保教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積極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具備條件的優秀大中專畢業生,充實到幼兒教師隊伍。農村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師,經過培訓合格的,方可轉入學前教育。
七、加大幼兒教師培訓力度
實施在職幼兒教師素質提升工程。積極與新余學院、市職教中心等院校開展中等幼兒師范教育專業建設,規范和加強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把幼兒教師培養納入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范疇,健全市、縣二級培訓網絡,有計劃、分層次實行五年一個周期的幼兒教師全員培訓,尤其是加強對農村幼兒園園長、骨干教師和保教人員的集中培訓,做到不合格不上崗。
八、提高幼兒教師地位待遇
針對目前我市民辦幼兒園教師工資普遍不高的現狀,切實維護幼兒教師權益,督促民辦幼兒園舉辦者與聘用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逐步提高幼兒教師工資待遇(不得低于當年新余最低工資的15倍),按時足額發放教職工工資,并依法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對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辦幼兒教師,按有關規定實行工資傾斜政策。民辦幼兒園教師在專業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九、嚴格幼兒園準入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省教育廳《關于幼兒園的辦園標準》對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審批,明確各類幼兒園的舉辦條件和基本要求,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支持、分類考核。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法人登記注冊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縣級政府要每年組織對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辦園情況進行檢查,對辦園行為不夠規范、保教水平較低的學前教育機構要限期進行整改,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幼兒園,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十、規范幼兒園收費管理
加強收費監管,堅決查處亂收費行為。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參照同級同類幼兒園執行。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掛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十一、加強學前教育機構內部安全管理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安全保衛、衛生保健、飲食安全、設施設備、兒童用品等方面的監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園長負責制,依法履行安全保衛職責。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配置必要的防護器械,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落實門衛制、登記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十二、加強學前教育機構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依法履行幼兒園周邊治理及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全覆蓋的安全防護體系,經常性開展周邊環境綜合整治。街道、社區和村民委員會要共同做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門,加強學前教育機構校車管理。
十三、加強學前教育質量監管
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頒布的《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堅持科學保教方法,以游戲為基本活動,保教結合、寓教于樂,為幼兒提供符合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的保育和教育,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建立健全全市幼教專業委員會,完善幼兒園質量等級評定與管理制度,加強對幼兒園的日常保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防止和糾正“小學化”、“大班額”傾向。嚴禁幼兒園使用小學教材。加強對幼兒健康水平的監測和評估。
十四、積極推進學前教育機構與家庭、社區的合作
推進幼兒園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面向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宣傳、指導等服務。鼓勵家長和社區參與幼兒園管理和建設。完善家長委員會和家長學校制度。
十五、加大財政投入力度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學前教育的投入,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設立學前教育專項經費,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十三五”期間學前教育經費要有明顯提高。根據實際研究制定公辦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要確保學前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十六、加強督導評估
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地區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工作。健全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通力協作的工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督導機構要把學前教育作為教育督導的重點內容,加強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投入、設施設備、師資隊伍建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評估檢查,并作為考核縣(區)黨政主要領導教育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探索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幼兒園辦園情況進行全面評估。政府每年對發展學前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附件:“十三五”期間各縣(區)幼兒園建設目標任務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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