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的通知
余府發〔2016〕5號 2016年3月2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市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務會議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常務會議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性會議,實行市長負責制。
第三條市政府常務會議堅持規范、協調、務實、高效的運行機制,實現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二章會議組成
第四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擔任市政府黨組成員的市監察局局長出席會議。
第五條市政府副秘書長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議題內容和決策事項需要,可安排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章會議議題
第六條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包括: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立法項目、規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職能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管委會)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財政資金安排和支出事項;
(八)討論決定經營性土地出讓事項;
(九)討論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十)聽取市政府職能部門(單位)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十一)聽取上一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匯報;
(十二)需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市政府常務會議不予審議的議題包括:
(一)設立一般性臨時議事機構事項;
(二)貫徹落實市政府決策的具體工作安排事項;
(三)提供擔保事項;
(四)招投標事項;
(五)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可由市長、副市長自行處理或作出決定的,或可由分管副市長與有關副市長直接研究解決的事項;
(六)市政府職能部門(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職權范圍內能解決的,或相互間協調、協商能解決的事項;
(七)需完成但未完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及會前協調等工作的事項;
(八)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主持人同意會前臨時動議的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應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書面征求意見或協調,涉及重大民生和法律法規的事項,按規定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涉及市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管委會)的事項,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安排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進行充分協調。協調后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將不同意見如實反映,并列出各方分歧及其理由,提出建設性意見報會議研究。
(二)涉及面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進行公示或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組織專家或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咨詢論證。
(四)涉及經濟社會重大改革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涉及法律法規問題的事項,應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屬立法項目或規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擬定送審稿。
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不得申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第九條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提出初審意見,分管副市長提出審核意見,按上會程序報批。事項重大、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議題,分管副市長會前應向市長匯報。
第四章會議組織
第十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必須有過半數出席人員到會方可召開。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如不能參加會議,除急需決策的事項外,不研究其提出的重要議題。副市長因故無法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可對議題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原則上安排在周一或周二上午召開。會務由市政府辦公室具體承辦。
第十二條市政府常務會議安排按程序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初審,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審批。會議安排經批準后,除緊急事項外,不臨時動議增加議題。
第十三條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一般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立法項目和規范性文件議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匯報。匯報內容包括:議題的核心內容、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
第五章會議文檔
第十四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是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落實會議精神的依據,會議紀要已明確的事項原則上不再出具抄告單。
第十五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一般應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按程序經秘書長審核并報常務副市長審簽,市長簽發。
第十六條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委托分管副主任審定。
第十七條市政府辦公室應明確專人負責會議記錄、錄音和會議資料的歸檔管理。會議記錄應真實準確,詳細記錄會上的發言和意見。歸檔的資料包括會議安排、議題材料、會議記錄、會議錄音、會議紀要。
第六章會議落實
第十八條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督促辦理和跟蹤落實。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應認真落實會議決定事項,并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反饋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室應將會議落實情況形成書面督查報告,向下一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匯報。
第十九條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需報市委決定或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督促主辦單位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意見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審簽后報送市委或市人大常委會。
第七章會議紀律
第二十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議題主辦單位的主要領導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列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
第二十一條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會前應對議題認真準備,并準時參加會議,不無故遲到早退,不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宜對外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細則》(余府發〔2010〕29號)同時廢止。之前印發的相關規定中與本規則相沖突的款項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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