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6〕7號 2016年2月21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新余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八屆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新余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助推本市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調動縣區、市直各部門和單位向上級爭取資金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爭取上級資金進行考核獎勵,遵循下列原則:
(一)促進發展原則;
(二)鼓勵先進原則;
(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
第三條成立以常務副市長為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委組織部、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人社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導研究協調全市向上級爭取資金考核工作。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具體負責爭取上級資金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考核獎勵對象包括縣區、市直各部門和單位(含群眾團體)。
第五條考核獎勵資金范圍包括通過努力爭取到中央、省級的各類無償、有償資金以及與之配套的融資資金。
上級安排本市的下列資金不列入市直各部門和單位(含群眾團體)考核獎勵范圍,但納入縣區考核獎勵范圍:
(一)納入財政體制的上級固定轉移支付資金、稅收返還以及上級有明確政策標準的轉移支付補助資金;
(二)上級對市直部門和單位目標考核獎勵資金;
(三)上級從本市統籌上繳后按政策規定分配回的資金;
(四)上級安排對本市企業的入股、投資等權益性資金;
(五)其他不宜列入獎勵范圍的資金。
第六條爭取上級資金計劃以考核年度該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前三年實際爭取上級資金到位平均數為考核獎勵計劃的依據。每年年初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考核獎勵計劃下達給各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
第七條鼓勵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爭取重大專項政策和單項大額等一次性資金。對爭取到中央、省級單項大額等一次性資金或一定幾年之內到位的重大專項政策,單獨進行考核。即:對第一年到位資金納入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當年完成計劃數;同一項政策以后年度到位資金在政策標準內部分按50%納入當年完成計劃數,超出政策標準部分100%納入當年完成計劃數;但當年到位資金不納入下一年度該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的目標計劃。具體項目確定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爭取上級資金的工作納入全市縣級領導班子和縣級干部年度績效考核,體現重獎重罰,具體考核辦法由市績效考核辦制定。
第九條爭取上級資金的考核獎勵核定依據包括:
(一)對爭取的上級資金通過財政部門下達的以當年下達資金指標為依據;
(二)對爭取的上級資金通過其他部門下達的以當年實際到款憑證為依據;
(三)對爭取的優惠貸款、地方債券資金以當年簽訂合同及取得資金到賬憑證為依據;
(四)跨年度到位的資金計算在當年資金到位年度。
第十條縣區可自行制定獎勵資金的計算辦法和獎勵標準。
市直各部門和單位以當年認定的爭取上級資金總額為依據計算獎勵標準:
(一)對爭取的無償資金,按照分段累進計算方式進行獎勵:300萬元以下的,按4%進行獎勵;301萬元至1000萬元的,按2%進行獎勵;1001萬元至5000萬元的,按15%進行獎勵;5001萬元至1億元的,按1%進行獎勵;1億元以上的,按05%進行獎勵;
(二)對爭取的有償無息資金,按資金額的03%進行獎勵;對爭取有償低息資金,按資金額的01%進行獎勵;
(三)本款第(一)、(二)項所涉及的無償資金、有償無息資金、有償低息資金替換比例為6:100:300。對爭取的有償低息資金低于同期銀行一年期標準利率10%以上部分減少支付利息,再視同爭取的無償資金進行獎勵。
市直部門和單位最高獎勵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條考核獎勵的程序包括:
(一)申報:各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將申報國家和省項目及爭取到的上級資金情況于次月10號前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在次年1月底將上年爭取上級資金相關匯總材料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確認: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報送的國家和省項目及爭取到位的上級資金情況進行初步確認、審核,并上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研究確定,每月通報一次進展情況;
(三)審批: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區、市直部門和單位上年爭取到位的上級資金確定后,以及對市直部門和單位按獎勵標準進行測算出的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四)兌現:市財政按市政府的審批意見,將市直部門和單位的獎勵資金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十二條市級獎勵資金來源及用途:
(一)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機關的監督;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向上級爭取資金的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交通費、招待費及人員獎勵等(其中發放經過批準的對人員的各類獎勵資金不得超過50%),同時可補充單位辦公經費不足或結轉下年使用;
(二)爭取上級資金如需前期經費,由市直部門和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待市政府審批后,市財政在年初部門預算安排中先行撥付;
(三)對年初部門預算安排中已撥付項目前期經費的市直部門和單位,市財政按考核獎勵結果撥付剩余的獎勵資金;屬多撥的,則從該部門和單位年初預算中扣回。年初部門預算未先行撥付前期經費的部門和單位,市財政按考核獎勵結果一次性撥付到位。
第十三條市級獎勵資金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獨家爭取的上級資金,獎勵資金全額撥給爭取單位;
(二)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爭取的上級發展資金,區分爭取資金的主要部門和配合部門(按主發文單位和資金來源渠道確定主要部門,其余為配合部門);兩個單位共同爭取的上級資金的,主要部門占獎勵資金的60%,配合部門占獎勵資金的40%;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爭取的上級資金的,主要部門占獎勵資金的50%,其他配合部門均攤獎勵資金的50%;
除前款規定外,部門爭取到本辦法未明確的上級資金,其獎勵政策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十四條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和違規使用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當年獎勵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運用的問題由市爭取上級資金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新余市2016年爭取上級資金計劃下達數(縣區)
2.新余市2016年爭取上級資金計劃下達數(市直部門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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