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余府辦字〔2015〕8號 2015年2月1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2012年以來,我市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建立了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為了完善這一制度,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江西省委關于全面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意見》《中共新余市委關于全面推進法治新余建設的實施意見》(余發〔2015〕1號)和《新余市法律顧問工作辦法》(余辦發〔2014〕17號)的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
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全面推進法治新余建設,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法治新余建設的具體實踐,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保障。為此,要在2015年內實現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政府法律顧問全覆蓋,并逐步延伸到村(社區)。
二、確立模式
(一)新余市政府的法律服務工作由市法律顧問團承擔。市法律顧問團主要負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四套班子的法律事務。
(二)市政府各部門和市直各單位必須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法律顧問制度,各部門、各單位設置了法制機構的,由法制機構的人員擔任法律顧問;各部門、各單位沒有設置法制機構,或者法制機構人員不足的,在2015年3月31日前,應當聘請2名以上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法律顧問。法律顧問人員可以從市法律顧問團成員中聘請,也可以從社會上的法律專家、律師中聘請,同時確定專職負責人或聯絡人。
(三)縣(區)政府(管委會)的法律服務工作由縣(區)法律顧問團承擔。縣(區)的法律顧問團應在2015年3月31日前組建,除縣(區)政府(管委會)法制機構人員為成員外,應當再向社會聘請4名以上法律專家或律師作為成員,主要負責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套班子的法律事務。縣(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辦)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由縣(區)按照余辦發〔2014〕17號文件要求執行,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原則上每個單位的法律顧問成員不少于2人。各村(社區)的法律顧問事務,可由所在鄉鎮(街辦)的法律顧問兼任。具體工作由縣(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督促、指導。
市、縣(區)法律顧問團成員屬專家、律師的,由同級政府法制辦公室依法與其簽訂法律顧問協議并頒發聘書。市、縣(區)直各部門、各單位、各鄉鎮(街辦)聘請專家、律師為法律顧問的,由聘用單位與其簽訂法律顧問協議并頒發聘書。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和縣(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應當于2015年4月15日前函告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法制事務科,聯系電話:6442739);縣(區)政府各部門、各鄉鎮(街辦)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情況,應當函告縣(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三、落實任務
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任務重點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
(一)對顧問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實施決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社會問題進行研究、論證、評估并提出審查意見;
(二)對顧問單位起草或擬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或法律論證,并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三)對顧問單位在對外交往、重大經濟項目談判、重大招商引資中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提供咨詢、論證意見,對有關合同、協議及其他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審查或修訂;
(四)協助顧問單位處理、化解群體性、突發性重大社會矛盾糾紛;
(五)接受顧問單位委托,參與或代理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參與處理重大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
(六)協助顧問單位參與重大信訪接待、重大信訪案件處理和重大行政調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見、建議;
(七)接受顧問單位委托,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八)承辦顧問單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等。
四、提供保障
(一)各地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建立或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政府法律顧問人員管理考核辦法等制度,注重與市法律顧問團工作的銜接,特別是要建立政府法律顧問事務的引入機制,使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應有效果。
(二)各地和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切實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組織協調和工作平臺建設,明確責任人員。
(三)切實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物質保障,為政府法律顧問成員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辦公場所和交通方便。
五、強化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好落實。
(二)落實責任,實行分級負責。市、縣(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同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和實施的指導;縣(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鄉鎮(街辦)及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
(三)注重長效,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積極主動搭建工作平臺,重視和支持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四)加強督查,完善考評管理。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將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納入各地、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評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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