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對2014年12月31日之前市政府制定的涉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的通知
余府發〔2015〕4號 2015年3月16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精神,市政府組織專人對2014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并在施行且涉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情況通知如下:
一、廢止2件:
(一)《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支撥付的意見》(余府發〔2013〕26號)
(二)《新余市建設項目規費減免辦法》(余府發〔2013〕27號)
二、修訂5件:
(一)《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余府發〔2012〕8號)。
刪除第15項,即“對小微企業發展采取'50%資本金'的獎勵性扶持政策:即從小微企業創辦次年起,受益財政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扣除招商引資優惠獎勵后計算稅收優惠財政獎勵,歷年獎勵總額以小微企業資本金的50%為限。”
(二)《新余市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暫行辦法》(余府發〔2013〕30號)。
1.刪除第十一條,即“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按照企業對地方稅收貢獻額的80%、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按照企業對地方稅收貢獻額的50%由受益財政列支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科技創新:(一)新引進并入駐本市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基地、樓宇)并承諾經營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二)新引進且注冊地、納稅地在本市的策劃、設計、代運營、物流(包括快遞)、信用、認證、安全、咨詢、培訓等電子商務配套服務機構;(三)國內外知名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銷中心或子公司;(四)引進或組建國家級研發中心、國家行業信息中心或衍生指數發布機構的電子商務企業;(五)市內外企業、專業市場通過本市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銷售本企業生產或經營的產品。”
2.刪除第十三條,即“對新建或改建的物流場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能夠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物流服務、倉儲用地、物流信息發布等功能并已開展配套設施投入的,由受益財政按照已申請備案的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入額(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該平臺當年對地方稅收貢獻的總額。”
3.刪除第十四條,即“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通過倉單質押、動產抵押、知識產權質押等多種方式融資,對從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融資的本市注冊電子商務企業,貸款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由受益財政給予50%的貼息(依據銀行結算單,按當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每家企業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地方稅收貢獻額的總額。”
4.刪除第十五條第(一)項“對電子商務企業引進年薪在12萬元以上且聘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高端營運人才、核心技術人才,第一年至第三年按其個人所得稅對地方貢獻額的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其個人所得稅對地方貢獻額的50%由受益財政列支專項獎金。”
5.刪除第二十二條有關“除受益財政依據企業納稅對地方貢獻額安排的專項支持資金外”的文字,即該條內容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一年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適用對象在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后,可繼續享受本辦法的有關政策。同一企業(項目)不重復享受本市相同類別的資金支持,其年度內所獲本市各類支持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三)《新余市促進經濟發展辦法》(余府發〔2014〕18號)。
1.刪除第四條有關“(當年上繳稅收地方所得50萬元以上)”的文字,即該條內容修改為“對人民銀行公布的企業信用為A級以上的企業新增項目固定資產貸款,凡符合市政府確定的主導產業重點項目,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并經市工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查核定,由受益財政貼息,在一個貸款期內,貼息的標準為:(一)對A級信用企業貼息20%;(二)對AA級信用企業貼息30%;(三)對AAA級信用企業貼息40%。前款規定的企業僅限于工業企業,單個項目貼息不超過20萬元。已享受其他財政補貼政策的項目不再貼息。”
2.刪除第十三條,即“當年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新臺階的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證券(期貨)機構、保險機構,由受益財政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一)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500萬元的,獎勵4萬元;(二)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的,獎勵8萬元;(三)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3000萬元的,獎勵15萬元;(四)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50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五)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7000萬元的,獎勵25萬元;(六)上繳稅金總額首次突破1億元的,獎勵35萬元。”
3.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企業納稅首次突破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由受益財政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4.刪除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有關“新設立企業正式營運后在本市年度入庫稅收地方留成不低于500萬元,現有企業前兩個年度在本市入庫稅收地方留成不低于500萬元”的內容。
5.刪除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企業繳納的各種地方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等,前三年內原則上由受益財政等額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6.刪除第六十四條,即“下列企業的用水、用氣、用電由受益財政支持其實現與工業企業用水、用氣、用電同價,支持額最高不超過該企業當年稅收對地方貢獻額的25%:(一)重點物流園區(中心);(二)營銷額達到20億元或者實現納稅500萬元以上的商貿服務企業。”
7.刪除第七十條,即“各級財政資金對同一項目的扶持和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10%或三年平均納稅水平的30%。”
8.刪除第七十四條,即“依照企業貢獻額安排專項資金的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四)《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意見》(余府發〔2014〕21號)。
1.刪除第三條“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措施”第(二)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優質企業上市”第1目“規費減免”有關“涉及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減免”的內容,并將第1目標題修改為“資產處理”;即修改為“1.資產處理。在調整股權、劃轉資產時不變更實際控制人的,公安、財政、國土、交通、房管、海關、國資等部門對土地、房產、車船、設備等權證過戶手續按非交易過戶處理。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產權證且無爭議的,依法辦理報建手續后補齊權證并列入企業資產。”
2.刪除第三條“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措施”第(三)項“鼓勵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和再融資,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第1目“鼓勵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有關“經批準可減免重組過程中土地、廠房、水電、通訊、車輛轉讓等涉及市、縣(區)兩級行政性收費(不含人防易地建設費)”的內容。
(五)《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園區加快發展的意見》(余府發〔2014〕30號)。
刪除第四條“支持保障措施”第(三)項“強化政策措施”第3目“用地支持”有關“高新區工業用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高新區,其投融資平臺取得的商住用地土地出讓收入,按《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支撥付的意見》(余府發〔2013〕26號)執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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