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余府發〔2015〕9號 2015年5月5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15年4月27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提高行政決策質量,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江西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辦法》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政府、管委會及其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屬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適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完善決策規則。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二)制定土地管理、資源開發、環境保護、生態建設、防災減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計劃生育、安全生產、食品安全、住房保障、城市建設、交通管理、國有企業改制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或者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大額資金使用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政府融資、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機構編制設置和調整;
(九)行政區劃變更方案;
(十)貫徹上級機關重要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見;
(十一)需要報告上級機關或者提請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關系改革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決策主體
第五條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行政機關其他負責人協助機關主要負責人行使決策權。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活動。
決策咨詢機構、政府法制機構等應當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法律論證等有關服務。
第六條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行政機關所屬工作部門或者下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審核后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定;
(二)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定;
(三)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四)貫徹落實上一級行政機關、本級黨委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實施意見,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定后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有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經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審核后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行政機關決策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決策建議;行政機關辦公室應當在審查后將合理的建議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審核后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定。
依照法定職權確定或者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指定負責承辦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的單位為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
第三章決策程序
第一節調研協調
第七條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信息。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專家、專業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研。
第八條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歷史與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技術性;
(四)決策事項的經濟性;
(五)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六)決策事項的法律、政策依據;
(七)其他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九條決策調研后,應當擬訂決策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條建立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協調制度。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有關行政單位職能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行政單位的意見。有關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研究,明確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有關單位有原則性分歧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協調處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請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協調。
決策事項涉及行政機關多位有關負責人且情況復雜、協調難度較大的,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有關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研究、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協調意見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節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
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宣傳欄等載體,采用文字、展示模型、圖片、幻燈、影視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公示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
(二)依據、理由和說明;
(三)決策備選方案及其簡要說明;
(四)反饋意見的方式、時間;
(五)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下列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民生和群眾利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要求進行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各類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業規劃;
(二)制定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城市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確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標準;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資和建設項目;
(五)行政機關確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
第十五條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舉辦,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公開征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三節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較強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咨詢專家意見。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可以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咨詢。
第十九條涉及專業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技術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內容和復雜程度,從相關領域選擇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論證報告。專家對所發表意見的科學性負責。
論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專家咨詢可以采用咨詢會或者書面咨詢等方式,并形成書面意見。召開專家咨詢會的,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出席聽取意見。
第二十一條專家咨詢會的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應當作為行政機關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四節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風險評估的程序包括: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采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相應確定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作出評估,并相應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處置預案。
第二十五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風險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高風險的,不得作出決策。風險評估認為存在中低風險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決策。
第五節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不得提交決策。
第二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是否超越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三)是否違反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
(四)是否具備齊全、完整的信息、資料;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合法性問題。
第二十九條政府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六節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決策承辦單位形成決策草案后,應當將決策草案提請行政機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辦公會議)討論。
提請討論的決策草案,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
(一)決策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三)專家論證(咨詢)報告(意見);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法律審查意見;
(六)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材料及采納情況;
(七)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召開了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聽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討論決策草案,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有關負責人主持進行,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會議主持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機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特別載明。
第三十二條對涉及面較廣、試驗性較強的決策措施,應當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推廣實施。對具有較強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應當先予試行,經實驗檢驗并進一步修正后,再正式決定實施。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形成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或者會議專項記錄。
第三十四條參加決策會議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有關保密規定,對會議未作出決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本級黨委批準的,按有關程序辦理。依法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四章決策公開、執行、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新聞發布會或者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應當及時對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條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決策執行方案,明確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應當經常了解決策執行單位落實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行政機關多位有關負責人且問題復雜的,可以提請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的辦公室負責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過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決策執行的情況、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一條建立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
第四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二)提供決策的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三)提供決策的依據錯誤的;
(四)提供的決策草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五)未按法定權限或程序報請決策的;
(六)對決策內容審核不嚴,失職、瀆職的;
(七)其他導致決策違法的情形。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11號)自2015年6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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