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工業項目規費減免辦法的通知
余府發〔2015〕24號 2015年11月1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工業項目規費減免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工業項目規費減免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本市工業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工業項目規費地方留成部分的減免。
第三條本辦法涉及的規費,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排水管網)費。
除前款規定的規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第四條屬下列項目之一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標準的5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排水管網)費按標準的70%收取:
(一)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新建工業項目;
(二)新引進的世界500強、國內100強、民營企業100強,跨省域地區總部設在本市,注冊資金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自用辦公樓建設項目。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新建工業項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按標準的20%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排水管網)費按標準的50%收取。
第六條對涉及光電信息、機械裝備制造、光伏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工業生產項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排水管網)費按標準的20%收取。
第七條上市后備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起三年內(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需進行自建自用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水土保持補償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排水管網)費均全部免收。
第八條本辦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項目涉及的工業生產廠房及其直接為工業生產服務的給排水、供電、供暖、動力、倉庫等配套設施免收人防易地建設費,其它非生產經營性建筑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按標準的100%收取。
第九條享受本辦法規費減免政策后,有關企業(項目)的投資額達不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其已享受規費減免的部分,由各收取規費的部門(單位)足額補收。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施行。市政府以前有關規費減免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