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5〕82號 2015年11月1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西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縣(區)行政機關、市直行政機關和履行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單位”)的信息資源共享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信息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機關單位為履行職能,提供本單位信息資源或者獲取其他機關單位信息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分為基礎數據庫、綜合數據庫和部門業務數據庫。
基礎數據庫是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是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的數據,包括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信用等基礎數據。
綜合數據庫是指圍繞跨部門(行業)綜合應用,動態建立的某一特定領域或某一主題的數據庫,涵蓋便民服務、協同辦公、城市運行監管、產業發展等方面。
部門業務數據庫指各機關單位自己管理的、與本單位應用系統緊密結合的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
第四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基礎數據庫、綜合數據庫、部門業務數據庫的組織、建設、管理應將機關單位之間的共享作為基本原則之一。不能提供共享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應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二)統一標準、統一平臺。機關單位按照國家、行業和“智慧新余”建設的相關標準規范,負責本單位信息資源數據庫的建設、交換、使用。機關單位要基于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開展信息資源的共享應用。
(三)保障安全、無償使用。按照“誰申請、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用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務信息資源在機關單位之間應當實行無償使用。
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協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市智慧辦負責全市信息化項目信息資源共享的扎口管理,協調推進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用,參與市政府辦公室組織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檢查評估。
市信息化中心具體承擔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和共享工作。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的制訂、建設與管理,為各機關單位提供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存儲所需的機房、網絡、硬件等環境。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辦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門及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本轄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各機關單位既是政務信息資源的提供者,也可以根據其業務需要提出其他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需求。各機關單位應及時響應由市信息化中心牽頭協調的其他機關單位信息資源共享需求。
第六條各機關單位主要領導為本單位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單位信息資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明確目標和責任,并依據履職需要,主動提出信息資源共享需求,主動響應并提供共享信息。
第二章信息采集
第七條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交換體系(以下簡稱“目錄和交換體系”)是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基礎保障。目錄和交換體系采集的信息應標明可供共享信息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條件、提供單位和更新時限等要素。
第八條各機關單位采集信息資源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因職能調整,需要調整信息采集范圍的,應及時向市信息化中心報備,并修訂目錄和交換體系。凡是目錄和交換體系已確定采集責任單位、能夠通過共享獲得的信息資源不再重復采集。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超范圍采集信息。
第九條各機關單位需要下級對口部門采集或提供信息資源的,應優先從市及縣(區)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機構獲取,未經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原則上不得隨意向下級對口部門部署信息采集終端。經審核部署的信息采集終端應與當地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對接數據接口,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交換。
第十條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信用等基礎數據庫應當集中存放在市信息化中心,并向各機關單位提供共享服務。各機關單位應從基礎數據庫中共享基礎數據,避免重復采集。基礎數據庫數據項由市信息化中心會同各基礎數據庫的牽頭建設機關單位發布。
第十一條各機關單位采集的信息資源應當以數字化方式采集、記錄和存儲,非數字化信息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數字化改造。各機關單位根據業務工作和公共服務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各自的部門業務數據庫,部門業務數據庫應當按照目錄和交換體系要求建設。
第十二條各機關單位依據職能采集相關信息時,涉及企業或組織機構的,必須采集該企業或組織機構的工商注冊號(或機構組織代碼)、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涉及個人信息的,必須采集該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涉及項目管理的,必須采集項目編碼;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必須采集權力編碼;信息采集應注明信息屬地,提供信息屬性。
第三章信息更新
第十三條市信息化中心應根據信息化建設需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經市政府辦公室、市智慧辦同意后,及時修訂目錄和交換體系。
各機關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資源目錄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更新需求要及時向市信息化中心提出申請,得到確認反饋信息后完成修訂。市信息化中心收到機關單位提出的更新需求后,要及時響應并反饋確認信息,推進目錄和交換體系的修訂完善。
各機關單位要建立本單位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制度,指定目錄管理人員,加強對本單位信息資源目錄登記、審核、發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原則上,各機關單位每年要對本單位信息資源目錄進行一次全面的普查更新。
第十四條負責牽頭建設人口、法人、地理、金融稅收統計、信用等基礎數據庫的機關單位,分別按照職責完成數據更新維護;綜合數據庫由項目牽頭建設單位明確職責分工實施更新;部門業務數據庫由各機關單位自行更新。
第四章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根據保密級別、需求程度、共享服務能力等因素,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主動共享類,即可供所需機關單位無條件、無償地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二)依申請共享類,即只能按有關規定提供給指定機關單位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三)不予共享類,即不能提供給其他機關單位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
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依據。涉及國家秘密、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與規章要求確定為秘密級以上的政務信息資源,按國家相關保密制度處理。
第十六條市信息化中心牽頭建設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統籌協調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綜合數據庫、部門業務數據庫共享交換的接口標準和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綜合數據庫是全市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主要載體。各機關單位可根據目錄和交換體系,采用在線查詢、數據交換等方式共享基礎數據庫和綜合數據庫。
第十八條各機關單位應當依托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進行信息資源共享。
各機關單位在需要共享其他單位的信息資源時,應向市信息化中心提出需求申請,市信息化中心對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類型按下列規定予以響應:
(一)所需信息屬于主動共享類且已經存放在市政府數據資源中心的共享庫中,市信息化中心可以直接提供給需求單位并告知信息資源提供單位;
(二)所需信息屬于主動共享類但暫未存放在市政府數據資源中心的共享庫中,則由市信息化中心協調信息資源采集的機關單位提供共享;
(三)所需信息屬于依申請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由市信息化中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向需求申請單位做好解釋工作。
市信息化中心應當及時將所有共享需求的響應結果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各機關單位應當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規范性。各機關單位如對其他機關單位提供的信息有疑義,應當及時書面函告市信息化中心。市信息化中心會同提供該信息的機關單位予以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各機關單位應充分利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清洗比對本部門業務數據庫,對不一致數據及時核查糾錯,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共享交換平臺反饋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信息化中心每年定期組織各機關單位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工作的人員,開展相關業務和安全管理培訓。
第五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市信息化中心會同機關單位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存儲、交換、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信息化中心會同各機關單位確保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綜合數據庫的安全運行。各機關單位應當確保本部門業務數據庫的安全運行。要定期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各機關單位從市信息化中心獲取共享信息時,必須提交信息安全保障承諾書(由市信息化中心統一定制),只能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責需要,不得轉給第三方,不得用于商業目的。
第二十五條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明確該信息的共享范圍,共享該信息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該信息的提供單位簽署保密協議。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信息化中心應于每年初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上年度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用的總體情況以及本年度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用計劃。
第二十七條市信息化中心會同各機關單位做好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支持面向政府、企業和個人的應用。機關單位應主動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其他機關單位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協同,提升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聯合監管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市信息化中心根據各機關單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數量、質量、更新時效、服務態度和應用成效等指標,每年定期對各機關單位的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
第二十九條各機關單位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機關單位有權向市政府辦公室、市智慧辦和市信息化中心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單位。
第三十條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積極參加信息資源共享,及時、完整、準確提供本單位共享信息資源的;
(二)積極研究和改進單位業務流程,明顯提高信息資源共享績效的;
(三)對全市信息資源共享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有效的;
(四)對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有其它特殊功績和貢獻的。
第三十一條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拒絕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資源及不實信息的,或者無故拖延提供共享信息資源的;
(二)不及時更新共享信息,或者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共享信息資源的;
(三)違規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
第三十二條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提供、使用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共享信息資源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信息資源共享行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余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第一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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