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余府字〔2015〕42號 2015年9月2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中央、省、市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建設的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促進行政機關全面履行職責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后的新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樹立“負責人是本機關出庭應訴的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增強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主動性,及時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明確工作程序,積極爭取訴訟活動取得預期的結果。
(二)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成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其主要負責人(指法人代表,下同)必須出庭應訴。市、縣(區)政府、管委會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事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以委托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等作為代理人參加行政訴訟,但不得僅安排聘請的法律顧問出庭應訴。
(三)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所屬部門應高度重視建立和培養行政應訴隊伍工作,選擇品行正、業務熟、責任強的干部充實到應訴崗位。要加強應訴工作的經費保障,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較好的物質條件。
二、積極履行應訴職責,接受司法監督
(四)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尊重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應訴,不得拒簽人民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
(五)在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前,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應對案件進行集體研究,確定案件訴訟參加人和負責人,及時辦理應訴人員出庭的有關文書手續;分析研究案情,實事求是地提出指導性意見;安排人員準備答辯書、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程序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等各項準備工作,按時出庭應訴。遇有存在異議的事項,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提出答辯,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應訴答辯書須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審定。案件審理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適時調度情況,總結經驗、教訓,組織好下一階段的應訴工作。
(七)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訴狀副本、出庭通知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書后三日內,應當將有關材料復印抄告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在開庭前三日應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抄告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八)行政機關對一審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決定或調解書,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執行。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制定改進措施,認真組織施行。
三、加強工作協調與交流,依法處理行政應訴情況
(九)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應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工作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理情況,分析研究出現的問題,研究對策、措施;對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進行探討和交流,聽取審判機關的意見或建議,切實加強和改進依法行政工作。
(十)被訴行政機關應加強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管理,案件審結后,應當及時進行分析和總結,查找工作中的缺陷和錯誤,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或措施。對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和責令履行的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實施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作出錯案責任追究決定,并抄告同級政府法制機構。
四、明確責任,強化對行政應訴工作的考核
(十一)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行政機關敗訴情況、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以及未反饋落實法院司法建議等情況,列入社會綜治和績效考核內容。
(十二)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而不出庭應訴的,或者從行政訴訟案件中發現行政行為存在問題后,相關行政機關未按法院要求及時整改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予以通報和問責。
(十三)行政機關未依法組織應訴、舉證等導致案件敗訴,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實行問責。
五、本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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