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5〕64號 2015年9月6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新余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房屋的白蟻防治管理,控制白蟻危害,保證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據《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必須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三條市房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房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設立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及場所;
(三)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有生物、藥物檢測和建筑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
第五條白蟻防治單位選擇入駐本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中介超市”的,還應遵守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中介超市”的有關制度。
第六條市、縣(區)房管部門應當建立在本市從事白蟻防治的白蟻防治單位信用檔案,信用檔案記錄下列事項:
(一)白蟻防治專職技術人員身份信息情況;
(二)白蟻防治施工技術規程和操作程序執行情況;
(三)白蟻防治藥劑使用情況;
(四)白蟻預防包治期限內依法防治情況。
第七條市、縣(區)房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應當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事項作為監督的主要內容,白蟻防治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市、縣(區)房管部門應當責令白蟻防治單位限期改正,并記入信用檔案:
(一)簽訂虛假《白蟻預防合同》或編制虛假施工方案;
(二)未按《房屋白蟻預防工程施工技術規范》編制施工方案和未按施工方案進行白蟻防治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藥品的;
(四)在包治期內,未依法復查和滅治的;
(五)在白蟻防治施工中發生一次及以上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六)白蟻防治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驗收的。
法律、法規及規章對前款情形設定了處罰的,市、縣(區)房管部門還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將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城市房屋白蟻防治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劑。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藥劑必須專倉儲存、專人管理。
第九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性《白蟻預防合同》。《白蟻預防合同》中應當載明防治范圍、包治期限、防治費用(含保防費用)、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定期回訪、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白蟻防治單位和建設單位簽訂《白蟻預防合同》后,應當組織技術人員及時勘察現場、制訂施工方案、確定施工時間,并于《白蟻預防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施工時間和施工方案告知房管部門。
第十一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房屋白蟻預防技術規程》(JGJ/T245-2011)規定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第十二條白蟻預防工程實施竣工驗收時,應由白蟻防治單位、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以及房管部門在施工現場按《房屋白蟻預防技術規程》(JGJ/T245-2011)的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采取藥物屏障措施進行白蟻防治的,藥物屏障施工質量竣工驗收資料包括:
(一)《白蟻預防合同》;
(二)施工單位有關證件;
(三)房屋白蟻預防工程項目施工方案;
(四)藥物質量證明文件;
(五)房屋白蟻預防工程藥物屏障施工記錄表;
(六)中間驗收記錄;
(七)工程質量事故記錄。
中間驗收記錄應包括中間驗收時根據需要對施藥部位進行的抽樣檢測結果。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必須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按照本辦法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單位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施行。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