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余府發〔2015〕20號 2015年8月2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5〕13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贛府發〔2015〕23號)要求,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相應取消行政審批項目3項(詳見附件1),承接省政府下放至設區市一級行政審批項目2項(詳見附件2)。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將“在華外國人集體進行臨時宗教活動地點審批”等14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至縣(區)(詳見附件3)。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再行審批;對承接上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要迅速與原審批單位銜接,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結時限,納入服務窗口辦理;對下放縣(區)的行政審批項目,市直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區)對口部門的培訓和指導,確保縣(區)“接住”、“管好”。
附件:1.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共計3項)
2.承接省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共計2項)
3.下放至縣(區)的行政審批項目(共計1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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