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5〕48號 2015年7月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市屬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中辦發〔2014〕5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是指上述市屬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職待遇是指為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等。業務支出是指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決杜絕企業承擔個人消費支出的行為。
(二)堅持廉潔節儉。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反對鋪張浪費,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三)堅持規范透明。通過完善制度、預算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嚴格規范、公開透明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第五條 除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保障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之外,嚴禁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支出。
(一)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消費。取締企業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二)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堅決制止用公款支付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
(三)嚴禁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轉移個人費用支出。
(四)企業負責人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后,企業不得繼續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辦公用房管理
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原則上只能配置一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正職按照不超過30平方米控制,副職按照不超過20平方米控制。
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
第八條 嚴禁超標準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第九條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十條 企業應圍繞企業負責人政治和專業素質、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開展必要的培訓。要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對企業負責人培訓實施分類管理,制定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內容。
第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參加各種學歷教育和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費用,以及與本職工作需要無關的社會化專業資格證書培訓、專業課程進修等費用,由企業負責人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企業應嚴格控制出國培訓,不得安排無實質需要的國外培訓,不得參加由外方資助、背景比較復雜、專題比較敏感的出國培訓。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報銷企業負責人自行安排的培訓費用,以及培訓期間與培訓無關的費用。
第四章 業務招待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業務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類業務招待費用標準,不得將接待費用量化到個人。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開展商務和外事活動的宴請、贈送紀念品等,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贈送的紀念品,應當符合我國、招待對象所在國家(地區)以及業務招待活動發生國家(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紀念品應當有利于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不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會員卡和商業預付卡,以及貴重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商務和外事活動之外的其他業務接待活動參照黨政機關公務接待標準執行,不得贈送紀念品。
第十六條 業務招待原則上安排在本企業內部或者定點飯店、賓館等進行,不得安排招待對象到高檔的餐飲、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
第十七條 企業不得將業務招待費用以會議、培訓、調研等費用的名義虛列、隱匿。
第五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制度,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差旅活動中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和等級,以及住宿、伙食和公雜等費用標準。企業應當嚴格規范國(境)外接待工作,嚴禁超標準接待。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出差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的包機,不得租用商務機,原則上應選用經濟艙。企業負責人出差地有本企業賓館、招待所、定點飯店的,應當在上述場所安排住宿,不得選住高檔賓館豪華套房。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區分企業負責人出國(境)處理本企業經營管理業務和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工作,分別制定企業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年度計劃。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出國(境)次數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禁用公款或變相用公款在國內和出國(境)旅游。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確有必要專程赴國外緊急處理本企業及其所出資企業和分支機構的重大事項時,可簡化出國(境)報批手續,報市外事部門同意后,按規定辦理出國(境)手續。
第二十二條 從嚴控制企業負責人出國(境)天數和隨行人員數量。同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能同團出訪,不能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國家和地區。
第六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應采用年度預算內據實報銷或定額發放通信補貼等方式進行管理,不得既為企業負責人報銷通信費用,又發放通信補貼。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負責人工作性質及業務量,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年度預算額度或通信補貼標準。在預算額度或補貼標準內按照財務制度嚴格規范管理。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崗位人員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核程序。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體系中包括通信補貼的,企業不再為其報銷通信費用或者發放通信補貼。
第七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實際,結合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對企業負責人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水平合理預計安排,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實行備案管理。
企業內部應逐級實施預算管理,建立審批制度,將預算管理落實到位。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按人員、分項目編制企業負責人年度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在完成企業內部審核程序后,按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提交備案報告。備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預算情況,本年度預算總體水平與上年度對比,預算總體水平與企業經營收入和費用支出預算的匹配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預算編制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經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程序后,應將預算調整報告重新提交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定期監測和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應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反饋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消費預算執行情況。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顯著差異,應認真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對各出資監管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加強指導監督。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的實施細則,原則上下級子公司應不得高于上級母公司副職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經企業內部審議通過后,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備案。應通過制度規范和嚴格程序層層落實監管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負責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負分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堅持公開透明。企業各級負責人應當將個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及執行情況等,作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企業各級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應按照規定以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等形式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四條 加強監督檢查,形成監督合力。
(一)企業應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審批、報銷、檢查等關鍵環節,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監督管理。
(二)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應當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并定期進行檢查。
(三)外派監事會、巡視組、審計部門等要將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納入工作范圍。
(四)企業要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的企業負責人,視情節輕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有關程序,由有關機構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應當追究法紀責任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按現行辦法執行,待省、市政府出臺關于公務用車改革政策后另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 市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代表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依據所在企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縣區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縣區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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