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發〔2016〕32號 2016年9月26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新余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以下簡稱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橋梁、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廣場、停車場、公共站場、強電弱電、給排水、綜合管廊、園林綠化及其附屬管線和環境工程。
第三條市政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市政工程的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現場文明施工的監督指導及管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質量管理責任: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市有關市政工程的技術規范、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承擔市政工程建設質量責任;
(二)將市政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依法對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三)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應當建立和落實質量責任制,保證市政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參加市政工程建設的相關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市政工程質量標準;
(五)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辦理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六)收到市政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市政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承擔下列質量責任:
(一)對市政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二)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三)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質量責任:
(一)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二)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三)監理工程師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三)建設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施工,在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市政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設施和器材等。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市政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二)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市政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安全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四)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五)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對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八)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九)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十)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十一)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十二)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文明施工合同》。
《文明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文明施工規定的職責、義務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明施工合同》的約定,制定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等文明施工措施,并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中一并實施。
第十三條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處應設置文明施工公示標牌,標明工程名稱、工程概況、開竣工日期,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和文明施工措施、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十四條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必須設置分隔設施。凡設置封閉施工分隔設施的,均應當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其中,市區內不低于25米)的彩鋼板。分隔設施應做到連續、穩固、整潔、美觀。并在建筑圍擋上按有關要求設置不少于圍擋面積50%的公益廣告。
中修以上維修工程施工現場養護作業應根據施工要求,采取局部封閉、半幅封閉或全路封閉等形式。小修工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注水式全塑施工圍擋或者E型圍擋、錐形帽、警示條等警示標志措施。
無法封閉圍擋施工時,必須設專職、經過交通安全培訓的現場交通督導員,負責安全巡視、指揮施工機械和車輛疏導工作。
維修后的檢查井在養生期間應設置圍擋或三角架加以保護。
第十五條市政設施維修養護作業前應有足夠的安全作業服、施工警示設施、警示燈具與作業區標志,并做到損壞或故障時能及時補充或更換。作業標志和設施必須符合《道路標志與標線》。
第十六條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三箱制,且線路必須架空,電線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應當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做到布置合理,場地整潔,無渣土灑落、泥漿、廢水流溢。各類材料、設備、預制構件等堆放整齊有序,并對物料裸露部分實施苫蓋。施工現場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瀝青混凝土。現場拌制砂漿的,不得直接在路面拌合,必須使用鐵皮或其它材料鋪墊,拌合完成后及時清理,不得損壞或污染路面。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施工現場周邊環境及公共設施的保護,減少因施工對市容、環境和綠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產生的渣土、余土及廢棄物應采用專業余土廢渣運輸公司密閉車輛在24小時內清運完畢。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應當立即清運,同時施工現場須采取降塵措施,防止粉塵飛揚。
運輸物料車輛在禁行時間進入禁行路段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臨時通行證。運輸沙石、灰土必須覆蓋嚴密,符合不撒、不漏標準。施工場地出口需設立沖洗槽沖洗,確保進出工地的車輛輪胎車身整潔干凈,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九條過往行人和車輛密集的路橋施工時,應當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協商制定交通示意圖,并做好公示與交通疏導,交通疏導距離須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設置,一般不少于50米。封閉交通施工的路段,應當有特種車輛和沿線單位車輛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應當設置安全的便道、便橋,施工中產生的溝、井、槽、坑應設置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及夜間警示燈。如遇惡劣天氣應設專人值班,確保行人及車輛安全。半封閉交通施工的路段,應當留有保證通行的車行道和人行道。
第二十條夜間施工工地應具備滿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車行道和人行道應按規定設置警示燈,確保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夜間作業人員、作業機具和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反光安全識別標志。
第二十一條在進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線產權單位查清施工區域內各類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交底。施工過程中,管線產權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專人做好施工監護。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安全。
第二十二條因施工需要停水、停電、停氣、中斷交通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告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采取相應的措施,同時要求在當地相關媒體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市政工程施工應當控制使用強噪聲、強振動的施工機具,6點以前、22點以后禁止使用電鋸、電刨、混凝土振搗器等強噪聲施工機具,如確因工期或施工技術要求需要夜間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并告知周邊單位、居民。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有臨時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設施和防汛措施,保證施工工地及臨時人行、車行道路排水通暢、不積泥水。禁止隨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廢水;泥漿水、水泥漿水應當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臨時排放手續并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現場施工人員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員講求職業道德,杜絕違法違紀和不文明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圍環境,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二十七條施工區域與辦公、生活區域要分開設置,并制定相應的生活、衛生管理制度。辦公、生活臨建設施應當采用整潔、環保材料搭建。
第五章竣工驗收和備案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收到市政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市政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條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工程管轄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國家規范的市政工程檔案。
第三十一條經驗收合格的市政工程由管理養護單位接收,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做好市政工程后期維修、養護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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