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辦字〔2016〕56號 2016年7月18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加快我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于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政府引導、依法退出,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推動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現我市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十三五”期間,全市關閉退出煤礦26處以上,退出產能120萬噸以上。保留的煤礦全面實現正規開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顯著提高;產業結構得到優化,企業轉型升級、脫困發展取得明顯成效。
分年度工作目標為:
2016年,關閉退出煤礦8處,退出產能36萬噸。
2018年,關閉退出煤礦4處,退出產能20萬噸。
2019年,關閉退出煤礦1處,退出產能6萬噸。
2020年,關閉退出煤礦13處,退出產能58萬噸。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安監局)
(二)加大關閉退出力度。
1.依法關閉煤礦。下列煤礦應在2016年底前關閉到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明確的十三類落后小煤礦,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和下步將采取的幾項措施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82號)規定發生事故應予依法關閉礦井;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的煤礦。
2.限期退出煤礦。下列煤礦應在2018年底前關閉到位:產能30萬噸/年以下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3.引導退出煤礦。屬于以下情況的,通過給予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引導相關煤礦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
——質量和環保方面: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采范圍與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區及其他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環境敏感區重疊的煤礦。
——技術資源規模方面:非機械化開采煤礦;產能9萬噸/年以下的煤礦;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和裝備政策導向(2014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
——其他方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履行法人義務的煤礦;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礦。
各產煤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標準落實年度關閉退出任務,退出煤礦必須關閉到位,依法注銷或吊銷相關證照,停止供水、供電、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設備、封閉填實井筒、填平場地,落實礦區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措施,并保留項目實施前后的照片和視頻資料,存檔備查;組織對煤礦關閉現場進行驗收,并向社會公告。(責任單位:市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贛西供電公司)
(三)嚴格治理未達安全要求生產。嚴格安全生產許可準入,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未申請延期換證的煤礦,依法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加大煤礦安全監督執法力度,對存在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不完善、未實現正規采煤方法開采、未淘汰木支護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然組織生產的,依法予以關閉。(責任單位:市安監局)
(四)嚴格控制超能力生產。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公告能力組織生產,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煤礦企業按照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產能的要求,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確需實行彈性工作日制度的,應嚴格履行備案程序。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頓。(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安監局)
(五)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對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加強改擴建煤礦驗收監管,督促各產煤縣區對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項目初步設計,開展生產能力由3萬噸/年及以下改造提升至6萬噸/年及以上的改擴建煤礦竣工驗收工作,對2016年底不能通過驗收的改擴建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產要素采集、登記、公告與核查制度。(責任單位:市安監局)
(六)嚴格限制劣質煤使用。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加大銷售使用劣質散煤情況的檢查力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環保局、市商務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七)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積極推進煤電、煤化工等上下游產業一體化發展,推動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進一步提高安全、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準和生產水平。(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工信委、市國資委、市安監局、市環保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獎補支持。積極籌集資金,根據任務完成進度、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對地方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行梯級獎補。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人社局、市安監局、市發改委)
(二)做好職工安置。認真抓好關閉退出企業的職工安置,摸清涉及職工情況,督促指導企業制定并落實職工安置方案,細化實化職工安置渠道,依法處理勞動關系,穩妥接續社會保險,制定風險應對預案,及時處置突發問題,確保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不出現區域性失業率大幅攀升。(責任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
(三)返還關閉退出煤礦相關款項。返還驗收通過的關閉退出煤礦存儲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對關閉退出企業按規定注銷的礦業權,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請退還剩余儲量對應已繳納價款。(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
(四)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后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金融機構對遇到困難但經過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仍能恢復市場競爭力的骨干煤炭企業,要加強金融服務,保持合理融資力度。支持銀行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支持銀行通過建立債權人委員會等制度加快不良貸款處置進度,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支持社會資本和保險資金參與煤炭企業并購重組,拓展并購資金來源。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市中支、新余銀監分局)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加強綜合協調,督促任務落實。各產煤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本地區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負總責,落實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任務,要建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推進機制,層層分解落實責任,確保按期完成化解過剩產能任務。
(二)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把各地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目標落實情況列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各產煤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將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年度完成情況向社會公示,建立舉報制度。強化考核機制,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要予以問責。市政府相關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積極解疑釋惑,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及時了解各方關切,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及時消除不穩定因素,全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確保我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積極穩妥有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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