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機動車輛地方稅(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發〔2013〕24號 2013年9月9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機動車地方稅(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機動車輛地方稅(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機動車輛地方稅(費)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擁有各類機動車輛自用或營運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機動車輛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按照稅收管轄范圍由本市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
第四條地稅部門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涉稅服務,依法、及時、據實為納稅人開具繳稅憑證和《征免稅證明單》,方便車主辦理機動車輛相關手續。
第二章稅務管理
第五條營運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在辦理車輛登記入戶、審驗,車輛過戶、變更、報廢等手續時,應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并按照下列情形向地稅部門報送相應資料:
(一)車輛入戶登記資料包括:
1、機動車所有人及管理人身份證明(含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3、《車輛營運證書》復印件;
4、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
5、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車輛過戶登記資料包括:
1、《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2、《車輛營運證書》復印件;
3、二手車購買憑證;
4、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車輛注銷登記資料包括:
1、車輛報廢證明或二手車銷售憑證;
2、地稅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納稅人應按下列規定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各項稅(費):
(一)單位和個人擁有或使用的非營運機動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
(二)單位和個人擁有或使用的營運機動車輛,應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車船稅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資金、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價格調節基金等稅(費)。
第七條地稅部門根據納稅人財務核算情況確定實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實行核定征收的,地稅部門應當通過典型調查測算,掌握各種類型營運機動車輛的一般經營情況,制定統一的納稅定額標準。
第八條地稅部門應當建立車輛信息稅收管理數據庫,對轄區內的車輛全面采集稅源信息,實行單車管理,動態監控。納稅人繳納各項稅(費)后,地稅部門應當分單臺車輛按稅種登記征收臺賬。各類稅源信息及征收臺賬應注明車輛基本情況及稅款繳納情況。
納稅人擁有多臺車輛從事營運業務的,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所有車輛清單報地稅部門備案;納稅人匯總繳納各項地方稅(費)的,辦理機動車輛有關手續時應分別開具單臺車輛的《征免稅證明單》。
第三章信息傳送與稅源控管
第九條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車輛管理部門、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國稅部門應積極配合地稅部門加強機動車輛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同級地稅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車輛信息。
第十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按月將車輛登記、審驗、過戶及報廢等車輛增減戶籍信息傳送給地稅部門,其信息應包括車牌號碼、車輛所有人、年檢(上牌)時間、過戶(報廢)時間、《征免稅證明》字軌號等內容。
第十一條交通運輸部門應按月將車輛營運證的登記、審驗、過戶及報廢等車輛增減信息傳送給地稅部門,其信息應包括車牌號碼、車輛所有人、車輛數量、車輛噸位、客運車輛核定座位等內容。
第十二條國稅部門應按季將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基本情況、交通運輸業納稅人增值稅征收情況及交通運輸業增值稅發票開具情況等信息傳送給地稅部門。
國稅部門在辦稅窗口為納稅人開具發票時,應接受同級地稅部門委托,負責代征相關地方稅(費),并按月解繳稅(費),同時報送相關代征稅(費)信息。
第十三條地稅部門在收到各部門傳遞的信息后,應及時對信息進行比對后錄入信息系統,確保地稅部門登記的各類車輛數量與機動車輛年檢機構實際登記數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地稅部門應主動加強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國稅等部門的聯系,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充分運用車輛信息加強稅源監控。
第十五條地稅部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和車輛年檢場所設立辦稅窗口,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車輛一體化管理,一站式服務。
辦稅窗口負責為車主辦理車輛年檢時審查納稅情況,受理申請開具《征免稅證明單》,對未及時足額納稅車輛的地方稅(費)補征。
第十六條納稅人申請填開《征免稅證明單》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非營運車輛應提供行駛證原件及完稅證明原件,在辦理交強險時已代扣車船稅的,應提供交強險保單;
(二)從事營運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臺車輛,應提供行駛證原件及完稅證明原件;
(三)享受減免稅的車輛,應提供《減免稅審核(審批)表》。
擁有多臺車輛從事營運的納稅人,地稅部門根據納稅人年度繳納地方稅(費)情況,比對地方稅費征收方法及征收標準,足額繳清各項地方稅(費)后,據實開具《征免稅證明單》。
第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各類機動車輛登記、年檢、過戶、報廢等手續時,應當核對《征免稅證明單》。對未能提供《征免稅證明單》的,及時將信息傳遞至地稅部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的辦稅窗口。
第十八條地稅部門應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部門負責人或聯絡員會議,互通情況,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
第四章車船稅管理
第十九條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在辦理交強險時,由保險公司代征車船稅。納稅人拒絕扣繳車船稅的,保險公司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地稅部門。納稅人在辦理交強之前已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了車船稅的,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不再扣繳車船稅,但必須將完稅證復印件附在交強險保單后備查。
第二十一條免稅車輛辦理交強險業務時,保險公司憑地稅部門出具的《減免稅審核(審批)表》給予辦理,同時將《減免稅審核(審批)表》附在保單后備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按月將辦理交強險車輛基本情況及車船稅代扣情況向地稅部門傳送。
第五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地稅、國稅、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及保險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和信息報送工作,并及時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未按要求報送或信息報送不及時,由市政府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并將其納入全市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第二十四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與地稅部門共同審定的各類年檢車輛的數量,按規定程序和手續受理年檢等相關管理事項,對未按規定辦理造成稅款流失的,追究該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代扣車船稅義務而辦理交強險,導致車船稅流失的,追究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地稅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開具虛假《征免稅證明單》、《減免稅審核(審批)表》,造成稅款流失的,責令其負責追繳偷逃稅款,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征免稅證明單》由市地稅部門負責印制和管理,市地稅部門應按照票證管理的要求印制、保管、領發和繳銷《征免稅證明單》。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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