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轉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庫生態化養殖實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3〕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農業局《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庫生態化養殖實施方案》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4月18日
新余市全面推行水庫生態化養殖實施方案
市水務局 市環保局 市農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從2013年起,用兩年時間對全市水庫推行生態化養殖,即全市316座小(2)型以上水庫禁止投放有機肥、無機肥、生物復合肥、飼料(青草除外),2000座左右山塘水庫禁止投放有機肥、無機肥、生物復合肥。確保全市小(2)型以上水庫水質達到Ⅲ類水以上,其中仙女湖、孔目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達到Ⅱ類水以上。
二、基本原則
全市水庫推行生態化養殖按以下原則采取逐步推進的辦法實施,以凈化水源,確保水庫水資源安全衛生。
1.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排查本轄區內水庫承包養殖情況,制定具體的生態化養殖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水庫生態化養殖工作。
2.產權歸屬原則。水庫產權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水庫的生態化養殖及管理工作。
3.維護穩定原則。各產權單位和鄉鎮在推行生態化養殖工作中,要做好思想工作,積極引導,穩定群眾情緒,確保不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
三、實施步驟
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全市6座中型水庫、41座小(1)型水庫在2013年9月30日以前全部推行生態化養殖。
第二階段:全市所有小(2)型水庫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推行生態化養殖。
第三階段:到2014年底全部山塘水庫推行生態化養殖。
四、工作要求
推行水庫生態化養殖是一項牽涉面廣的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從確保水庫安全、還民“一庫清水”、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采取堅決、果斷的措施,將這一項民生工程辦好,實現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新余市水庫推行生態化養殖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水務、環保、農業、監察、宣傳、公安、財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水務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也應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落實責任,強化措施,積極抓好各自產權管理范圍內水庫生態化養殖工作,確保按時按量完成任務。
2.加大宣傳引導。實施水庫生態化養殖是一項利在當今、功及千秋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利用各種有效形式,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廣大干部群眾、養殖戶的支持和理解。各地各單位要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切實掌握有關情況,確保推動水庫生態化養殖工作的有序推進。
3.加大執法力度。⑴市水務主管部門要聯合環保、農業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定期對全市水庫推行生態化養殖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加大水庫水質監測,掌握水庫水質動態。⑵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加強監管,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推動水庫生態化養殖工作。⑶加大處罰力度。根據《江西省漁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水庫中使用無機肥、有機肥、生物復合肥、飼料(青草除外)等進行水產養殖的,責令改正,造成水域環境嚴重污染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投餌養殖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推行水庫生態化養殖工作將列入市政府績效考核和市水務、環保、農業等部門對口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按工作目標分階段進行督促檢查。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也要加強檢查考核,將此項工作作為年終評先評優的依據,以確保水庫生態化養殖工作全面完成。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