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辦法的通知
余府發〔2013〕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4月11日
新余市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是指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包括:
(一)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聽證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的;
(五)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或者導致社會不穩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
(二)扣押公民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物價值50000元以上的;
(三)凍結公民存款、匯款金額3000元以上,凍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款、匯款金額50000元以上的;
(四)拍賣或者依法處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及價值3000元以上,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法人、其他組織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及價值50000元以上的;
(五)強制拆除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有重大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行政機關自作出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之日起7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縣(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門,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區)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向縣(區)人民政府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委托機關名義作出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由委托行政機關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做出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由主辦機關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本部門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的報送工作。
第九條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備案說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并附電子文本。經聽證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復印件。
第十條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說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作出機關及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領導審批及集體討論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前款規定涉及重大行政處罰的,其備案說明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運用情況。
第十一條備案審查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報送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
(二)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暫緩登記,通知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作出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材料,補報或者重新報送的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
(三)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或者當事人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予登記,并通知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作出機關,同時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備案審查機構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
備案審查不影響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執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案件不報送備案。對于已報送備案,當事人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機構,備案審查終止。
第十三條備案審查機構自收到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報告之日起7日內完成備案審查工作。
備案審查機構在進行審查時,認為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等相關材料,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備案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決定是否適當。
前款規定涉及行政處罰的,還需審查是否與《江西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一致。
第十五條備案審查機構對報備的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提出《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建議作出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機關限期自行撤銷、糾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作出機關應當在接到備案審查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后7日內,將處理結果報送備案審查機構;對備案審查機構的書面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向備案審查機構提出異議,備案審查機構應當研究處理。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作出機關逾期不提出異議又不報送處理結果的,由備案審查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責令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執法行為作出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目錄報送備案審查機構。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報告的;
(二)拒不配合備案審查機構調閱重大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三)拒不按照備案建議或審查處理決定整改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目錄的。
備案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按照《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江西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辦法》及《新余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備案審查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職責的;
(二)利用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在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九條備案審查機構每年度通報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情況。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審查工作應當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報告(格式)
××執法備字〔20 〕第號
××人民政府:
現將××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關于的行政許可(處罰、強制)一案上報備案。
附:1.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說明;
2.重大行政行為的書面決定(副本/復印件);
3.其他有關材料。
報送機關蓋章
××××年××月××日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