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余市委辦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規范涉企檢查規定》的通知
余辦字〔2013〕17號
各縣(區)委、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委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規范涉企檢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新余市委辦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3日
新余市規范涉企檢查規定
第一條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范涉企業檢查,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創建最優發展環境的決定》和《新余市優化政務環境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涉企檢查,包括行政執法檢查和非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檢查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執法單位(以下統稱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進入企業生產經營及辦公場所開展的巡查稽查、檢驗檢測、勘驗鑒定、調查核實、考核評比等活動。非行政執法檢查是指除行政執法檢查以外的其他各類檢查。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不在涉企檢查之列。
第三條各部門應按照層級管轄、屬地管轄原則,明確本部門開展各類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責任分工,市、縣(區)兩級同一部門不得對同一企業同一事項進行重復檢查。
第四條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部門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規檢查年度工作計劃,并于4月底前網上報告同級企業減負辦公室(市企業減負辦設在市工信委)。因突發事件或辦理行政許可(審批)、處理投訴、臨時性檢查等非正常情況需進入企業檢查的,由實施檢查的部門向同級企業減負辦公室即時網上報告。
第五條開展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的部門應填寫《新余市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告知表》(見附件1),在檢查時將告知表送達被檢查企業。
第六條實行企業“寧靜日”制度,除下列情形外,每月1日至15日禁止任何涉企檢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與生態安全的檢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的檢查;
(三)針對突發事件、突發問題對特定企業開展的檢查或突發事件、突發問題發生后對同類企業開展的防范性檢查;
(四)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需到企業現場審查、核實企業相關資格、資質條件的檢查;
(五)行政執法部門因處理投訴、處罰行政違法行為等事項,對特定企業開展的檢查;
(六)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檢查。
除前款規定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的行政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1次。
第七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內部管理,各部門進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時應避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八條建立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反饋制度。各部門在進行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時應向被檢查企業送達《新余市涉企檢查反饋表》(見附件2)。檢查完畢后,由被檢查企業將反饋表填寫并送達檢查單位同級企業減負辦公室。
第九條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外,禁止各類涉企非行政執法檢查。
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問責;構成違紀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一條各級企業減負辦公室應定期對本級涉企行政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究,每年年底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涉企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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