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工作若干規定
余府辦發〔2013〕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充分調動全市各類優秀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市人才隊伍和國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設,根據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選拔對象
(一)選拔范圍:在全市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含中央、省駐市企事業單位)、非國有經濟單位中進行。
(二)選拔對象:在科學研究、教育、衛生、工農業生產和科技推廣等第一線工作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文化藝術、新聞出版、信息、金融、財會、外貿、法律、現代管理等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有突出貢獻的普通工人和農民。包括柔性引進的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人才,重點推薦選拔工農業科技創新人才。
在科研院所、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工作但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現職黨政領導干部、已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和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不列入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對象。
二、選拔條件
(一)政治條件。熱愛祖國,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模范履行崗位職責,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二)業務條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原則上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并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效益顯著。在專業技術領域或技能崗位上有重大發明創造或在技術革新、新技術開發推廣、解決技術難題等方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成果突出。研究成果具有創新性和創造性,得到社會充分肯定。
3享有盛譽。在教育、衛生、體育、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等領域作出突出貢獻,有精品并為同行公認、享有盛譽。
4重大突破。長期工作在工農業和科技推廣第一線,有較大技術突破;或在技術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推廣中,成績顯著,產生了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領軍人物。在獲得了國家級、省級三等以上或市級一等科技進步獎的科研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起主導作用;在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的國家、省、部或市重點科研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發揮領軍人物作用;在國家、省、市重大工程(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業績突出。
其他作出突出貢獻的普通工人和農民可不作硬性規定。
(三)上述各項業績條件原則上以近二年取得的業績為依據。
三、相關待遇
(一)年限與名額。選拔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每次選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控制在15-20名以內。
(二)獲取證書。凡經批準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由市政府向其頒發《新余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貼證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優先享受市委、市政府關于高層次人才相關待遇。
(三)實行津貼。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津貼制度。市政府特殊津貼為一次性津貼,金額為每人兩萬元。
四、選拔程序
(一)單位推薦。申報參評人選由各基層單位組織推薦,經本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各縣(區)、市直主管部門在推薦人選填寫的《推薦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申報表》上簽字蓋章,附上相關證明材料一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
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各基層單位在上報推薦人選前,必須對選拔條件和推薦人選予以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推薦。所在單位的黨政領導班子對擬推薦人選要嚴格把關,集體審核,并廣泛征求專家的意見,使選拔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資格審查。由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將符合推薦要求的人選提交專業評審組評審。
(三)專業評審。在市級專家評委庫中抽取專家若干名組建相應的專業評審組,采取審閱材料、集中評議和專家實名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推薦人選進行專業評審,評審結果予以排序,并產生不超過20名的入闈人選。
(四)組織考察。由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考察組對入闈人選進行綜合考察,重點核實入闈人選的創新程度、科技貢獻、業績效能等情況,并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候選人。
(五)社會公示。候選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并征求紀檢、綜治、計生等有關部門意見。
(六)組織審批。將經考察合格和公示無異議的候選人名單,提交市政府審批。
五、經費來源
市政府特殊津貼所需經費在市人才資金專項中列支,每年撥付一次,由市人社局負責發放和監管。
六、管理辦法
(一)聯系服務。建立領導干部聯系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制度。每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由一名市領導聯系,通過定期走訪、座談、書面和電話聯系等方式,經常聽取其意見建議,在重大決策上參與或咨詢論證,并及時幫助解決其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發揮作用。充分發揮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作用。積極創造條件,安排市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承擔有關重點課題,支持其開展科研攻關優先安排到著名國內外院校、企業培訓考察。
(三)統一管理。市人社局會同有關單位將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納入享受國務院、省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一并進行管理與服務。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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