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3〕2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國務院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贛府發〔2013〕26號)要求,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2項(見附件1),承接省政府下放至市、縣(區)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35項(見附件2)。
同時,結實我市實際,將其中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認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工信部確定的14個重點行業除外)”、“酒類經營企業備案登記”、“再生資源企業備案登記”、“船舶液體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許可”、“船舶水上拆解作業的許可”共7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至縣(區)(見附件2),將其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除跨設區市調水項目外的其他城市供水項目核準”、“除跨省內主要河流(通航段)的橋梁項目外的其他城市道路橋梁項目核準”、“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權限內的備案項目”、“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含)萬元—5000(不含)萬元以下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500(含)萬元—3000(不含)萬元以下項目核準;國家級森林公園、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項目核準”、“高檔房地產項目核準”共6項行政審批事項在市、縣(區)兩級審批權限上給予了明確(見附件2)。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采取有效跟進和配套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管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附件:1.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共計2項)
2.承接省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和備案項目(共計35項)
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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