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1月12日
新余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管理,提高綜合獎勵資金使用效果,整體推進本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工作向縱深開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777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大額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贛府廳〔2013〕29號)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優先支持典型示范項目,兼顧現有政策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支持范圍
第三條節能減排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復的典型示范項目和現有政策項目:
(一)典型示范項目,是指《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新余市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實施方案的批復》(財建〔2012〕32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批復》)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節能減排綜合示范城市調整方案的批復》(財建〔2013〕741號,以下簡稱《調整方案的批復》)明確的袁河綠色低碳平臺建設、排放權交易平臺建設、能源監測管理中心建設、螺桿膨脹機推廣、智能微電網建設、新能源產業振興支撐系統建設和新型城鎮化重點示范鎮建設7個項目。
(二)現有政策項目,是指已列入《實施方案的批復》和《調整方案的批復》中除典型示范項目以外的項目,該類項目須先按照現有政策渠道申請中央資金,如果上報到省級相關部門未獲得中央資金支持的,可根據當年節能減排獎勵資金額度情況適當支持。
第四條已獲得節能減排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重復享受節能減排獎勵資金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條節能減排獎勵資金采取獎勵、貼息、股權投資等支持方式。根據項目實施主體、節能減排效果和投資效益,按下列規定分別實行不同的資金支持方式:
(一)實施主體為企業,投資具有良好的節能減排效果和較好的經濟效益以及市場前景的項目,采取貼息或股權投資為主的支持方式。
(二)實施主體為企業,投資只有節能減排效果,但沒有經濟效益或經濟效益大大低于社會平均水平的項目,采取獎勵與貼息相結合的支持方式。
(三)實施主體為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的項目,采取獎勵支持方式。
第四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六條根據《實施方案的批復》中已明確的示范項目和財政部下達的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總額度,確定示范項目資金分配額度和預留資金額度;再依據示范項目資金分配額度、節能減排效果、完成投資額及項目進度等因素撥付資金。
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的分配方案由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由市政府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分配與撥付的具體審批程序詳見附件:《新余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獎勵資金分配及撥付流程圖》。
第七條已滿足啟動條件且配套資金落實的項目,預撥獎勵資金的30%作為啟動資金;項目進度完成50%后,經審核后再撥付獎勵資金的40%;剩余30%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予以清算撥付。
第八條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只能用于節能減排項目建設以及與節能減排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節能減排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擠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政預算。
第十條各級財政、發改部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資金的審計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對違規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項目單位資金未專戶存儲,財會機構、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資金使用不符合財務制度,未按規定上報項目用款計劃和財務報表,由各級財政部門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之前暫停獎勵資金的撥付。
(二)項目實施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虛報、冒領等不當手段套取獎勵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負責追回被套取的資金,同時取消該單位項目申報資格。重復申報與節能減排相關的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并取消該單位項目申報資格。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截留、挪用節能減排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該單位項目的申報資格。
除前款規定外,對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凡項目的實際投資額和節能減排效果低于技術方案中對應指標時,獎勵資金將按同比例縮減。
第十三條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工作小組和縣(區)給予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新余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綜合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余財節〔2012〕3號)和《關于印發〈新余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綜合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余財節〔20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新余市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城市獎勵資金分配及撥付流程圖。(略)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