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4年1月12日
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新余市城市轉型,規范新余市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財政部關于下達2011年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的通知》(財預〔2011〕507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新余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規劃(2013-2020)的批復》(贛府字〔2013〕9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源枯竭型城市轉型轉移支付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由中央、省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組成,主要用于本市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轉型辦)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四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接續產業發展、城市功能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社會民生保障、解決企業改制破產遺留問題等五個方面。
(一)接續產業發展主要包括:
1.培植壯大新型工業。培植新能源、新材料、鋼鐵三大支柱產業發展;調整優化傳統產業結構,重點扶持冶金、紡織服裝、機械制造、新型建材、醫藥化工、特色食品等傳統產業的升級改造;支持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產業的發展;支持尋找接替資源的探礦工作,支持礦山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2.發展特色服務業。以扶持金融服務業、現代物流業、商貿服務業、文化產業、旅游業、科技服務業、節能環保服務業、電子商務和中介等新興服務業、社區養老服務業的發展為重點。
3.發展現代農業。扶持特色農業、現代農業的發展,重點支持可擴大就業人員的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養殖業、光伏農業及休閑旅游農業的發展。
(二)城市功能提升主要包括: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扶持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教育設施改善、文化衛生功能提升等。
2.轉型支撐保障體系建設。重點支持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地方融資、擔保平臺建設;支持高等院校重點學科建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返鄉農民工技能培訓,促進人才結構轉變,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持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全民科學發展的意識。
(三)生態環境治理主要指重點扶持土地復墾、礦區植被恢復、采礦塌陷地治理、“綠色礦山”建設;飲用水源保護;袁河、孔目江、袁惠渠水系的綜合治理;城市大氣污染的綜合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主要包括:
1.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重點補助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費用。
2.棚戶區改造補助。嚴格認定棚戶區改造范圍,對批準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的項目,結合改造項目完成進度,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補助。
(五)解決企業改制破產遺留問題主要指重點補助市屬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醫保、社保、遺屬以及改制破產。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取無償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轉型過程中政府確定應予支持并由政府投資為主的轉型項目,采取無償補助方式;其余的轉型項目,采取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的方式。
第六條專項資金無償補助額度應根據每個項目的投資總額和投資進度確定。貸款貼息的補助額度應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第七條本市確定應予支持的重大推進項目優先安排。
第八條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三章項目資金的申請
第九條申請補助資金用于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等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
(二)對全市經濟轉型和社會發展具有明顯的促進、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新型工業、特色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轉型示范項目范圍。
(四)項目已開工建設,或已按規定辦理項目核準或備案以及規劃、土地、能評、環評等手續。
(五)對骨干稅源企業實施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研發項目,以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占有率高、稅收貢獻大的接續替代產業項目,給予優先扶持。
符合前款規定的項目,申請貸款貼息扶持的,需提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企業借據及付息憑證等資料。
第十條申請補助資金用于城市功能提升、生態環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解決企業改制破產遺留問題等方面的項目,須納入本市資源枯竭城市發展規劃;對社會事業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給予優先扶持。
第十一條企業或單位在申請專項資金時,必須提供資金申請報告和有關附件。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單位申請扶持資金數額及支持方式。
(四)有關附件,包括:
1.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以及能評、規劃、土地、環評等手續;
3.資信證明(自有資金證明及企業經營狀況相關文件;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文件或已簽訂的貸款協議或合同);
4.項目招投標核準意見;
5.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6.項目法人對資金申請報告真實性負責的申明;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項目資金計劃
申報、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市政府現行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市本級項目由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和初審;縣(區)項目由各縣(區)發改局會同財政局負責項目申報和初審。
第十四條市直主管部門對市本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審后,將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報送市轉型辦;各縣(區)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審后,提出初審意見,經同級政府審核后,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報送市轉型辦。
第十五條市轉型辦對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發改委,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編制項目轉型資金投資計劃建議,報市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六條資源枯竭城市轉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年度轉型資金分配方案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執行。
第十七條經市政府審定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后,市發改委下達項目轉型資金投資計劃,并會同市財政局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備案。市財政局按投資計劃撥付資金。市轉型辦會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按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項目監督檢查和驗收
第十八條市轉型辦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區)發改局會同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按要求反饋。
第十九條市轉型辦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對項目建設情況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報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條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項目,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或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1個月內向市轉型辦和市財政局報送請驗報告、項目建設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需在原定項目建成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并明確預計完成期限。
第二十二條市轉型辦和市財政局接到項目單位的請驗報告后,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成立項目驗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意見由市轉型辦和市財政局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市轉型辦和市財政局分別存檔。
第二十三條驗收合格的項目,項目單位憑驗收意見到市財政局辦理剩余專項資金的撥付。對于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驗收組應提出限期整改意見,項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后再向驗收組提出驗收請求。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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