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7〕62號 2017年7月28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工信委批準,現將《新余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鹽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16〕5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鹽業體制改革和省市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突出食鹽安全、釋放市場活力、注重統籌兼顧、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穩定供給為核心,完善食鹽專營制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逐步形成符合我市鹽業發展的管理體制。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鹽業管理職能。按照鹽業主管機構、食鹽安全監管機構與鹽業公司政企分開的改革要求,撤銷市、縣(區)鹽務局,剝離其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其中鹽業主管職能移交工信部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市委編辦要根據省里的統一部署下發《關于新余市鹽業體制改革涉及職責調整的通知》,2017年8月底前出臺《新余市鹽業體制改革涉及的機構、人員編制調整方案》,做好相應機構編制調整工作,確保機構改革順利推進。市人社局要依據《江西省鹽業體制改革涉及的監管人員安置辦法》于8月底前出臺《新余市鹽業體制改革涉及的監管人員安置辦法》,依法依規解決各級鹽業執法人員的身份轉換問題。市財政局要按照上級要求對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新增的鹽業監管人員人頭費進行統籌指導,資金由同級財政合理安排。(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各縣區)
(二)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機制。市工信委是全市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食鹽專營工作,承擔全市鹽業行業管理職能。各縣(區)工信部門是當地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負責全市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鹽質量管理工作。工信、市場監管部門要與公安、衛生計生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嚴厲打擊涉及食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工信、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督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計委、市發改委)
(三)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批發環節專營制度。以現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與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含衛生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范條件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四)改革食鹽流通體制。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取消食鹽準運證,放開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允許食鹽批發企業開展跨區域經營。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帶頭實行食堂用鹽直接供應制度,保障食堂用鹽安全。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我市主銷食鹽品牌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作用,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發改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五)加強企業產銷管理。取消對小工業鹽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取消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工信、農業部門要分別指導工業鹽和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臺賬,并加強督促檢查,嚴格防止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流入食鹽市場。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農業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六)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并引入第三方征信機構參與行業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協同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對因違法違規、質量問題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后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工信部門要依法注銷食鹽生產或批發許可證,通報相關監督部門,并及時向社會公告。(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
(七)加強科學補碘工作。落實國務院《食鹽加碘防止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市衛計委負責落實食鹽加碘標準,碘缺乏病監測,公布區域人群碘營養狀況,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范圍。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衛計委、市財政局、各縣區)
(八)建立食鹽應急機制。市工信委負責全市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各縣(區)工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工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投放政府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全省已建立由政府、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省鹽業集團公司所屬批發企業組成的食鹽儲備體系,各縣(區)要按照《江西省食鹽儲備實施方案》的要求加強食鹽儲備管理。(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政府應急辦、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各縣區)
(九)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在保持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國有控股的基礎上,推動現有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鼓勵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支持鹽業企業開發新品種,提升產品品質,擴大品牌影響,搶占省內外市場。(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各縣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督促各縣(區)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建立健全部門協作聯動機制,加強對改革落實情況的跟蹤分析,妥善處理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工作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全面落實各項改革任務。(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
(二)加強聯合執法,確保過渡期內食鹽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標本兼治”的要求,加強食鹽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安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食鹽以及食鹽中摻雜摻假等違法行為,切實消除食鹽安全的風險和隱患,有效規范和凈化本市食鹽市場。新的食鹽監管體制沒有建成之前,保持原有監管執法體系不變,工信、市場監管、公安等監督管理部門要密切協作,聯合執法,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嚴厲處罰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防止出現監管空檔期。(市工信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衛計委)
(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輿情引導。加大對食鹽安全的宣傳力度,普及食鹽安全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食鹽安全意識,引導消費者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加強打擊制販假鹽的宣傳,公開制販假鹽企業“黑名單”,營造強大的輿論聲勢,形成對制販假鹽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震懾力。(責任單位:市工信委、市衛計委、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市公安局)
(四)精心組織實施,扎實推進改革。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務,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切實做好過渡期各項工作。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場監管、政府食鹽儲備、邊遠地區及貧困人口碘鹽供應財政補貼、食鹽供應應急等工作,確保鹽業體制改革扎實推進、平穩過渡。各縣(區)鹽業體制改革工作方案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并報市工信委批復后實施。(責任單位: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區))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