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人行新余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辦新余市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辦字〔2017〕64號 2017年11月2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人行新余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辦《新余市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方案
人行新余中心支行 市政府金融辦
針對重點企業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風險容易暴露且影響深度廣度大的現實需求,為切實加大風險防范力度,人行新余中心支行會同市政府金融辦積極探索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模式,根據江西省“降成本、優環境”工作部署安排,決定在全市范圍推廣試點經驗,部署開展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構建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機制,充分整合重點企業各類金融風險信息,支持服務政府決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優化區域發展環境,實現對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發現、早預警和早處置,切實維護全市區域金融穩定,更好服務和促進全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組織推進
(一)組織機構。市級層面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長任組長、分管金融工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的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推進小組”),人行新余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辦、新余銀監分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市安監局、新余海關、江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余辦事處、國網贛西供電公司、新余水務集團和各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等為推進小組成員單位,并邀請市中級人民法院參加。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行新余中心支行。分宜縣根據實際,比照市級工作組織機制,成立相應工作推進小組。
市級成立重點企業金融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聘請銀行、金融管理部門和高校專家為成員。
(二)職責分工。推進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參考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分析研判企業金融風險結論,研究對問題企業的風險處置方案,依法提出風險處置措施或建議。
推進小組辦公室負責加強與各成員單位以及重點企業金融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溝通協調,組織開展企業風險事項實地調查,收集、整理、上報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信息,根據推進小組確定的工作方案,分別組織實施企業金融風險預警、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共同處置企業金融風險等工作。
各級推進小組成員單位依據職責分工,負責定期報送并錄入有關企業風險信息,并根據推進小組辦公室要求,共同參與對問題企業的風險研判、幫扶救助等工作,其中定期報送并錄入的信息包括但不僅限于:
1.法院作為特邀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供企業有關訴訟信息和案件強制執行信息。
2.銀監部門負責報送企業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等信息。
3.工信部門負責報送相關企業所在行業風險預警信息和企業入選評選信息。
4.公安部門負責報送有關經濟金融案件偵破情況及企業高管人員的有關違法情況。
5.環保部門負責報送企業環評和環保處罰情況。
6.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報送企業相關涉稅情況。
7.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負責報送企業變更信息和違法違規經營情況。
8.安監部門負責報送企業生產安全相關誠信信息。
9.海關負責報送重點企業貨物通關情況。
10.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報送進出口企業產品質量情況。
11.供電部門負責報送企業用電情況。
12.供水部門負責報送企業用水情況。
13.各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報送企業名單、貸款金額、貸款形態和企業開工率及工資發放、用工人數等信息。根據推進小組辦公室提供的風險預警信息,主債權銀行獨自或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共同赴企業實地進行風險調查核實,及時向推進小組辦公室報告調查核實內容,以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監測預警的重要平臺作用。
各級推進小組成員單位根據推進小組確定的工作方案負責實施職責范圍內相關企業風險處置等工作。職責出現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實際情況為準。
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定期對本轄區納入早期識別范圍的重點企業金融風險進行評估、定性,并提出風險預警、救助幫扶或處置建議,提交推進小組辦公室,供當地推進小組決策參考。
三、工作原則
(一)分級負責。市推進小組負責全市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的研究統籌和部署安排。分宜縣推進小組按照屬地原則分別負責推進本轄區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
(二)快速響應。及時加強重點企業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堅持企業風險分類管理,突出企業風險有效處置,推動企業風險抓早抓小,防止風險惡化或傳染擴散。
(三)依法推進。重點企業救助或重點企業金融風險處置應依法合規,尊重市場化原則,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
四、早期識別內容
(一)重點企業甄別。推進小組參照市工信委發布的重點企業名單,甄別轄區資產負債總額偏大、資產負債率偏高、企業貸款占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份額較多,或涉及互聯互保、民間融資等融資鏈條復雜的企業(集團)及其重要關聯方納入重點監測范圍,并實施名單制管理,及時掌握企業金融風險信息的類型和特征。具體包括:
1.屬于重點行業領域且用信額度(含表內外,下同)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集團)客戶。具體行業領域包括但不限于:產能過剩行業、房地產行業、融資平臺等行業領域。
2.當地前10大用信企業客戶,或用信額度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客戶。
3.省級重點招商引資項目且用信額度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客戶。
4.國家級、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且用信額度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客戶。
5.跨區域經營的集團性客戶且用信額度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客戶。
6.與上述1-5界定企業有重要關聯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
(1)相互間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擁有或控股股份達到25%或以上。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是由另一企業提供擔保。
7.涉及大量民間債務或引發糾紛的企業。
8.當年出口值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但未進行收匯或收匯金額與出口值差額較大的企業。
分宜縣結合本轄區企業實際情況,參照市重點企業甄別標準,自行確定納入本轄區早期識別范圍的重點企業。
(二)早期風險識別
1.經營風險信息
(1)出現停工、停產狀態,或非正常開工嚴重不足、銷售同比大幅度下滑,開工率或銷售額較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2)在經營過程中遭受火災、水災等重大災害、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等突發重大不利事件,影響或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3)發生重大涉案、仲裁、被監管處罰責令停產、停業等事件。
(4)非新建企業連續兩個會計年度及以上虧損,或年虧損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或達到近三年平均利潤總額。
(5)發生凈現金流下降幅度達到20%及以上或為負值、凈資產收益率下降幅度達到20%及以上等重大財務風險,造成由政府、其他第三方介入救助或重組。
(6)資產損失總額超過上年度利潤總額而不能獲得賠償,或應收賬款無法收回金額超過上年度利潤總額。
(7)可能對區域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經營風險信息。
2.信用風險信息
(1)新形成不良貸款,或原有不良貸款五級分類形態向下遷徙。
(2)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次數超過2次。
(3)資金鏈出現困難或短缺,到期債務、供應商欠款、職工工資等大額資金支付已經出現困難。
(4)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被凍結或查封,或征信系統信用出現不良。
(5)辦理2次及以上展期、重新約期或借新還舊業務。
(6)新發生關注類貸款余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
(7)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用于炒作房地產或進行股市、匯市、期貨等投機交易。
(8)發生因對外擔保面臨索賠代償,或在金融機構辦理的信用證、保函等表外業務面臨墊款風險,訴訟索賠金額或預計墊款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
(9)可能對區域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信用風險信息。
3.關聯風險信息
(1)企業及重要關聯企業主要股東、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或總裁、財務主管,下同)突然死亡、外逃、被司法采取強制措施或失聯。
(2)企業及重要關聯企業主要股東、主要高級管理人員涉及民間借貸、重大經濟糾紛及涉嫌重大經濟案件情況。
(3)企業股東及重要關聯企業發生關停、倒閉或破產等現象。
(4)企業及重要關聯企業對外擔保單位發生關停、倒閉、破產、已經發生不良信用和代償等重大不利變化,造成保證能力明顯下降或者抵(質)押價值大幅度貶值或者無效。
(5)可能對區域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關聯風險信息。
4.輿情風險信息
(1)企業主要股東、重要關聯企業、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在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市級及以上新聞媒體出現重大負面信息。
(2)可能對區域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輿情信息。
5.其他風險信息
(1)企業出現道德風險,發生未按承諾事項履約償還貸款等風險事件信息。
(2)監管機構、外部審計機構等部門發現的重大風險事項信息。
(3)發生因債權債務糾紛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其他需要報告的金融風險早期信息。
(三)風險監測預警。推進小組辦公室研究開發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系統,根據當地實際設立用水、用電、用工、納稅、貸款、銷售、利潤以及涉案、涉訴等指標,搭建專業化的主要針對企業風險的監測預警平臺,實現對企業金融風險的持續跟蹤監測。
1.各成員部門按月在早期識別系統中錄入有關企業風險信息,對于發現的有關企業重大風險和事項,應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推進小組辦公室報告。
2.推進小組辦公室收集匯總各成員部門有關企業的風險信息,及時進行分析研判,在確認企業異常信息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并組織協調赴企業實地進行調查核實。
3.有關部門按照推進小組辦公室的要求,獨自或聯合開展實地風險調查核實,結束后按照“一企一報”的原則及時完成《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信息報告》,內容涵蓋企業背景情況、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情況、風險事項概況以及其他事項。具體包括:
(1)企業背景情況:組織架構、主要管理人員、生產經營、財務狀況以及關聯企業等情況。
(2)業務往來情況: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業務往來情況。
(3)金融風險早期識別概況:金融風險早期基本情況、形成的過程和原因;已采取的應對處置措施和成效;未來可能的影響程度初步預估,以及擬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
(4)其他事項:需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予以支持或配合的事項等。
4.推進小組辦公室將《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信息報告》提交給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確定的評估結論,分別按照風險從小到大即藍、黃、橙、紅四個級次的形式進行標注,及時向有關部門提示預警相關風險。
(四)風險防范處置。推進小組結合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區分企業不同風險狀況按照“一企一策”原則制定風險應對預案,研究采取救助幫扶等風險防控措施,防止損失和事態進一步擴大和惡化,有效防范處置企業風險。
1.對幫扶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采取“一企一策”給予幫扶解困。加大政府應急周轉資金使用力度,鼓勵采取企業應急轉貸服務、行業應急互助等幫扶措施,緩解企業的資金周轉困境;支持企業盤活土地、房產等不動產償還債務。指導企業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采取資產重組、債權轉股、存量盤活、收縮對外投資等方式,積極化解風險。
2.對主業經營良好,暫時出現資金鏈緊張,或涉及擔保、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抽貸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行動,盡量不抽貸、不壓貸、靈活辦理企業轉貸,不搞“一刀切、急剎車”,避免未經協商,甚至擔保企業在毫無準備情況下受到債權銀行起訴、司法保全等情況的發生。
3.對過度融資、高杠桿率引發風險但產品有市場、影響大的企業,及早介入,采取行政協調、破產重整、市場重組等手段,加大救助力度。
4.對產能過剩、救助無價值的企業,積極穩妥推行破產清算,發揮市場優勝劣汰功能。
5.對出現多頭授信、融資渠道復雜、擔保鏈條過多的涉險企業,協調相關部門摸清涉險企業融資額度,按照“切割處理、降低風險、存優汰劣”的工作原則,制定總體處置方案、分類靈活快速處置,防止風險蔓延。
6.對當年出口值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但未進行收匯或收匯金額與出口值差額較大的企業,核查企業外匯流向,防范金融風險。
7.人行將通過再貸款、再貼現等措施,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實力,引導其加大對企業的信貸支持,幫助企業走出困境。
各相關單位對發生的金融風險早期識別信息事項應及時進行全程跟蹤管理,持續跟進、監控事態發展和后續處置情況。定期向推進小組辦公室報送金融風險信息后續進展和下一步風險處置措施、意見及建議等,直至該風險事項妥善解決或處置。
五、時間安排
(一)部署動員和準備階段(2017年8月30日前)
1.市推進小組制定本方案實施細則。
2.市縣兩級推進小組分別組織召開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現場推進會,部署開展轄區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
3.市縣兩級推進小組根據轄區實際,部署上線運行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系統,圍繞數據采集、錄入、處理以及數據信息丟失備份、系統恢復等開展測試和應急演練,確保從制度、人員、技術設施等方面做好工作準備。
(二)工作實施階段(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對照早期識別重點企業選取標準,選取本轄區納入監測范圍的重點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企業信貸信息臺賬,依托監測系統,按月對重點企業經營及風險信息進行采集、錄入和分析處理,對重點企業經營異常情況及時向政府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提示,并采取相應措施應對。
2.工作推進過程中,分宜縣要加強上下聯動,及時向市推進小組辦公室交流反饋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共同研究解決的措施和辦法,促進早期識別工作順利開展。
(三)工作深化完善階段(按季開展)。市縣兩級推進小組要及時開展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效果評估,建立重點企業金融風險季度例會制度,定期總結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組織、實施情況以及經驗成果,提出完善工作的意見建議。市推進小組辦公室將按季匯總市縣兩級工作進展和經驗做法呈報省政府。
六、組織保障
為保障早期識別工作有序開展,增強工作成效,市推進小組辦公室將建立早期識別工作進展調度和督辦制度,共同協調推進轄區開展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提供市級層面必要的經費支持,保障相關工作順利開展。分宜縣要高度重視,將早期識別工作統一納入轄區“降成本、優環境”專項行動統籌部署推進,在人員配備、物質保障上對工作推進予以支持,同時要加強企業商業秘密和風險信息管理。建立重點企業金融風險早期識別工作考核通報機制,對工作配合密切、推進效果明顯的予以表揚;對工作配合不力、推進效果較差的予以通報;對玩忽職守、貽誤企業風險處置時機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另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拒報、瞞報、漏報、遲報、誤報或報告內容不真實的情況,人行將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約見高管談話、加大執法檢查頻率和不予以批準、暫停、取消加入人行相關金融服務項目(其中行政許可項目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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