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余府發〔2017〕24號 2017年10月25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17〕16號)精神,規范政府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我市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堅持尊重市場、競爭優先,立足全局、統籌兼顧,科學謀劃、分步實施,依法審查、強化監督的原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推進政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充分激發市場活力,著力營造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環境,促進我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審查內容
(一)審查對象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以下統稱政策措施)相關文件,均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
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規定應當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項目及內容。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撰寫公平競爭審查報告,公開公平競爭審查結果。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
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從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國防建設的;
2.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機關應在公平競爭審查報告中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應當向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應當明確實施期限。
三、組織實施
(一)建立聯席會議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指導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發改委主任為副召集人,市商務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的有關決定,具體指導推進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不斷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也可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或實際工作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
各地各部門要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相應機制。在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和清理文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及時報請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研究解決。
(二)嚴格審查增量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原則,從2017年10月1日起,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1.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規章和以人民政府名義制定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填寫《新余市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報告》(附件1),并征求本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與文件一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2.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填寫《新余市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報告》與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會簽,相關材料由牽頭部門歸檔備查。
3.以單個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工作,填寫《新余市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報告》,自行歸檔備查。
4.制定政策措施,需提請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政策制定機關要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需要提請上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審議的,要將公平競爭審查結論與相關材料一同送審。政策制定機關在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級發改、商務、市場監管、財政及相關部門意見。
5.各地各部門必須每年填寫《新余市新增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匯總清單》(附件2),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從2017年10月1日起,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并填寫《新余市存量政策公平競爭審查報告》(附件3)和《新余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調整類匯總清單》(附件4)。
1.以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辦公室)名義出臺的現行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負責清理,提出廢止、修改的意見建議,各級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匯總、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2.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相關部門予以配合,協同提出清理意見。
3.以單個部門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機關負責清理。
4.清理存量工作限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并將情況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時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5.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應在本實施意見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清理完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設置12個月的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定期評估完善
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要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集中評估上一年度出臺的增量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形成評估報告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完善競爭政策。市直相關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深入推進價格機制改革,加快建設和不斷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加強宣傳培訓。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倡導公平競爭,為我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政策制定機關要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公平競爭政策意識和審查業務水平。
(三)健全守信機制。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不斷健全政務誠信考核、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渠道。
(四)加強執法監督。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要及時處理,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五)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核、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將不定期組織巡查。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制定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機關,經查實后嚴肅問責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及時將有關情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待國家、省有關文件出臺后,由市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研究制定。
附件:1.新余市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報告(略)
2.新余市新增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匯總清單(略)
3.新余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報告(略)
4.新余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調整類匯總清單(略)
5.新余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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