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通知
余府發〔2017〕27號 2017年12月18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范政府權力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情況及《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精神,按照《江西省行政權責清單管理辦法》要求,市政府決定相應取消和調整市本級行政權力事項25項。其中,取消17項(行政許可11項、行政處罰4項、行政確認1項、其它行政權力–其他審批1項),調整8項(新增行政許可1項、整合行政許可7項)。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市場已具備自我調節能力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要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由同一部門對相同內容進行重復審批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在削減重復審批、合并辦事環節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保留審批事項的準入把關作用,發揮認證管理的積極作用,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盲區;由不同部門多道審批改為負主要責任的部門一道審批的事項改革后,不再實施審批的部門負責制定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負責審批的部門按標準規范審核把關,遇到特殊疑難問題通過內部征求意見解決,部門間要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審批時限,便利企業辦事。改革涉及的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適宜公開的向社會公布并加強宣傳、確保落實。各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工作,認真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權力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取消的行政權力項目,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得再行實施;對調整行政權力項目要迅速與上級部門溝通匯報,及時調整本地、本部門權力清單及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權力項目審批條件、流程和承諾辦結時限,納入服務窗口辦理,確保取消的事項一律取消,調整的事項“接住”“管好”。
附件:1.取消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共計17項)(略)
2.新增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共計1項)(略)
3.整合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共計7項)(略)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