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余府發〔2014〕26號 2014年8月15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營造招商引資氛圍,用市場經濟的辦法調動一切招商資源,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招商引資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創新的意見》(余發〔2014〕1號),《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14年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發〔2014〕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凡為本市招商引資作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作為引薦者按本辦法規定獲得獎勵。
第三條對提供招商信息的引薦者在項目簽約并開工后,按以下標準給予信息獎:
(一)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且前期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4萬元獎勵;
(二)對引進“行業10強”企業和央企且前期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三)對引進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項目的,前期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四)對引進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項目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
(五)對引進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
(六)對引進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2000元獎勵。
(七)對引進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對引薦者給予一次性1000元獎勵。
第四條對成功引進市外企業落戶的引薦者,按以下標準給予固定資產投資獎:
(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外來投資方固定資產實際投入額的5‰給予獎勵,最高限額100萬元;
(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外來投資方固定資產實際投入額的3‰給予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獎連續獎兩期,兩期的投資間隔期不超過兩年,自首期投產之日起計算。第一期投資額完成并投產后,第二期新增固投部分獎勵減半,即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2.5‰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15‰給予獎勵。
第五條實際固定資產投資包括用于項目購買土地、機器設備,建造廠房等投入的資金,實際到位資金由項目落戶地所屬縣(區)按相關程序認定。
第六條申報招商引資信息獎勵的,項目前期接觸時需報市開放辦備案,在項目簽約并開工后,可向市開放辦提交申請表,經項目落戶地所屬縣(區)政府核實,市開放辦審定后,即可獲得獎勵資金,每季度兌現一次。
第七條申報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的,在項目投產后,可向市開放辦提交申請表,經項目落戶地所屬縣(區)政府核實,由市開放辦報市政府常務會批準后進行獎勵。
第八條市直單位引薦并成功落戶我市的項目,在年終績效考核給予加分獎勵,加分標準由市績效辦在每年年終提出,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本辦法涉及到的所有獎勵資金,由項目落戶的受益財政支付。市、縣(區)政府設立招商引資專項獎勵經費,每年用于本級引進落戶項目的獎勵兌現。
第十條獎金分配方式:
(一)單位引資的,獎金全部歸單位,由單位按貢獻大小分配給個人;
(二)個人引資的,獎金全部歸個人;
(三)單位和個人共同引資的,獎金分配由單位和個人協商確定;
(四)單位聯合引資的,獎金分配由單位協商確定。
(五)招商引資信息獎與固定資產投資獎可疊加獎勵。
第十一條資源開采和選礦項目、墊資建設建筑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指引進資金不包括國家撥款、銀行貸款、政策性資金和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涉及引進資金為美元的,按資金到位當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涉及的數字,“以上”均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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