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的通知
余府發〔2013〕23號 2013年8月29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新余市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交通、水利、電力、冶金、礦產等建設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等用人單位和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保障責任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責任,通過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急周轉金制度,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第四條本市各有關部門和駐市中央、省屬單位應按下列規定落實部門責任,做好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及時通報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處理農民工工資支付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誠信檔案和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機制;
(二)住建部門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前,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情況的審查;
(三)房管部門在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新開發建設項目前,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情況的審查;
(四)國土資源部門在頒發采礦登記和許可證前,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立情況的審查;
(五)發改部門負責落實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者資金落實不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審批立項;
(六)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審核制度,對建設、施工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先予撥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七)人民銀行應將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納入黑名單,在融資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公安部門應依法協助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保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本市有關部門和駐市中央、省屬單位應督促本部門、本系統直屬用人單位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直屬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能及時支付的,由主管部門或主要出資單位先行墊付。
第三章用人單位義務
第五條建筑、交通、水利、電力、冶金、礦產等建設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標準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保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時得到及時妥善解決。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收到工程款后應當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因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三)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發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克扣;
(五)用人單位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六)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工程項目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本級政府、管委會或者有關部門先行墊付。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方式、周期和日期,建立健全員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并自招(聘)用農民工之日起15日內到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向農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風險金、抵押金(物)、保障金和有效證件。
第八條農民工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以貨幣形式直接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
第九條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下列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工資支付管理臺賬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情況;
(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情況;
(五)其他與農民工工資有關的情況。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工資保證金予以支付;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退還本金及利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擅自減免工資保證金。
第十一條建筑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下列標準繳存:
(一)工程中標價(合同價,下同)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5%繳交;
(二)工程中標價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按照中標價的1%繳交。
交通、水利、電力、冶金、礦產、能源等建設施工項目執行前款規定的繳交標準。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使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施工企業未按勞動合同規定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發生拖欠行為且被有關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二)施工企業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引發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或其它惡性事件的;
(三)施工企業負責人、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勞務承包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工主體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建設單位因惡意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六)其他被認定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三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下列程序使用:
(一)核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農民工工資投訴或舉報后,依法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實;
(二)舉證:相關當事人(企業)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說明有關情況,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等;
(三)支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責令改正決定而相關當事人(企業)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支取工資保證金的金額,并通知相關當事人(企業);施工企業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從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
(四)支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確定的金額將支取的工資保證金支付給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同時通知責任單位在啟動工資保證金后的30日內,補交已經支付的工資保證金;對拒不補交的單位,通報主管部門將其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程序包括: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資保證金退還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二)符合退款要求的,用人單位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其工資支付情況公示7天;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現場核實,未發現拖欠或克扣工資的,在公示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簽具工資保證金退款意見并出具《工資保證金退款通知》;
(四)專戶銀行收到《工資保證金退款通知》的3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如數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十五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行差別化管理。對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用人單位,依據上年度評定的勞動保障誠信等級且在一定年限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按下列比例相應減交工資保證金:
(一)連續兩年未發生欠薪行為且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等級A級、AA級、AAA級和誠信示范單位的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規定的工資保證金繳交標準,分別減交10%、15%、20%和30%;
(二)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欠薪行為且被評定為勞動保障誠信等級A級、AA級、AAA級和誠信示范單位的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規定的工資保證金繳納標準,分別減交15%、20%、30%和40%;
(三)本款第(一)、(二)項所涉用人單位,其工程項目屬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文確認為重點建設項目的,可在本款第(一)、(二)項規定的繳納標準上再減交10%。
按照前款規定,繳款單位減交工資保證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應交金額的50%。
第十六條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由各級財政作出預算安排,市本級不少于150萬元,縣(區)不少于80萬元。應急周轉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可用于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一)用人單位負責人欠薪逃匿的;
(二)用人單位破產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單位無支付能力的;
(四)拖欠時間長,涉及數額大,一時無法解決的;
(五)其他不能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八條使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向有償還能力的單位追償。追回的工資款項轉入應急周轉金。確實無法追回的已墊付農民工工資,報經政府批準后由同級財政補充等額應急周轉金。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年度書面審查制度、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定制度,建立和完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檔案。用人單位誠信等級、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通過新聞媒體或政府信息網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農民工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或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用人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扣減農民工工資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自行作出的決定無效,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農民工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對負有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責任的有關單位和縣(區)政府、管委會不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造成政府投資項目或者其他建設項目拖欠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農民工工資保障措施無法落實,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施行。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