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生豬養殖業生態化改造方案》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1月31日
新余市生豬養殖業生態化改造方案
為切實解決我市生豬養殖業面源污染,促進生豬養殖業實現“安全、生態、高效”和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現代畜牧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統籌生豬生產與環境保護,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科學劃分生豬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以下簡稱“三區”)。實施禁養區逐步退出、限養區加快改造、可養區穩步提升,做到糞污無害化處理與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逐步建立畜牧業與種植業循環利用的農業生態體系。到2016年底,全市生豬養殖場(戶)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要求,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排放標準,促進我市和諧秀美鄉村建設。
二、明確“三區”區劃范圍
(一)禁養區區劃范圍
1.渝水區
①新余城市規劃范圍內,主要為城南、城北、袁河、仙來、通州五個街道辦事處的管轄范圍;
②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以及學校周邊500米范圍內;
③集中式飲用水源地1公里范圍內;
④區域內浙贛鐵路、高速公路、高速鐵路、袁惠渠主渠以及市區到各鄉鎮集鎮公路沿線500米范圍內。
2.分宜縣
①縣城城區規劃范圍內;
②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以及學校周邊500米范圍內;
③縣蘆塘飲用水源地、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縣域內孔目江流域沿岸1公里范圍內;
④縣域內滬昆、武吉高速沿線500米范圍內;
⑤仙女湖、中國洞村核心景區1公里范圍內;
3.仙女湖區
①省職教園區、仙女湖物流園區、毓秀山辦事處的湖陂管理處、應星管理處轄區規劃范圍內;
②鄉鎮集鎮規劃范圍內以及學校周邊500米范圍內;
③仙女湖核心景區、毓秀山國家森林公園,仙女湖及孔目江流域沿岸集中飲用水源地1公里范圍內;
④仙女湖大道沿線1公里,區域內武吉高速、滬昆高速、新歐公路、高速鐵路500米范圍內。
4.高新區
①滬昆高速以南,城東辦事處東陂、勝利、姚家邊、泉塘、光明、譚塘6個管理處轄區范圍內;
②馬洪集鎮規劃區500米范圍內;
③水西鎮嚴家渡、寵江、簡家、加山、張家5個村委轄區范圍內以及桐林、水西村委浙贛鐵路以北轄區范圍內;
(二)限養區區劃范圍
各鄉鎮集鎮規劃區、核心景區紅線2公里范圍內,孔目江流域及集中水源保護區紅線2公里范圍內(除禁養區外),村莊、學校、工礦區等紅線1公里范圍內(除禁養區外)劃為限養區。
(三)可養區區劃范圍
遠離城鎮、村莊、河流、主要干道的山區,附近有林地、茶園、果園、菜園等需肥基地的劃為可養區。
三、工作重點
(一)扎實推進禁養區養殖場(戶)搬遷和關閉
1.制定方案。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對本轄區內禁養區養殖場(戶)的養殖條件、存欄規模和污染治理有關情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制定養殖場搬遷或關閉及有關補償方案。
2.穩步推進。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類實施的工作要求,以水源保護區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養殖場為治理重點,分階段推進養殖場(戶)拆遷或關閉工作,明確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時限和階段性進度安排并逐級上報備案。對自愿退出養殖的養殖場(戶),與其簽訂退養協議并拆除豬舍,依法給予補償;對有意愿且符合搬遷條件的養殖場(戶),應指導幫助其進行選址建設并依法給予補償;對既不愿退出養殖又不愿搬遷的養殖場(戶)依法實行強制關閉。
3.時間要求。各縣(區)禁養區養殖場(戶)的搬遷和關閉工作,確保在2015年12月底完成。
(二)嚴格控制限養區現有養殖規模,加大治污防污力度
1.控制養殖規模。遵循“減量化、生態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限養區內現有生豬養殖場三年內完成生態化改造,不得違反本市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新建、擴建生豬養殖場。
2.推廣治污技術。推廣升流式污泥床沼氣發酵工藝、生物膜過濾污水處理技術和微生物制肥等技術,對養殖場產生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3.嚴格治污標準。到2016年12月底,限養區內所有規模化養殖場(戶)全部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排放標準。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養殖場(戶)實行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后仍不能達到排放標準的一律依法關閉。
(三)積極推廣可養區生態養殖新模式
1.嚴控新辦生豬養殖場。在養殖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在可養區新辦養殖場的,應當符合本市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推廣養殖新模式。根據可養區實際情況,在嚴格控制污染源的基礎上,積極推廣“三改兩分”再利用、生豬固體糞便處理與利用、生豬養殖污水處理與利用、發酵床養豬等生態養殖新模式。
3.嚴格排放標準。確保到2016年12月底,全市生豬養殖場(戶)全部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要求,污染物排放全部達到國家畜禽養殖業排放標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生豬養殖業生態化改造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業局長、市環保局長任副組長,市農業、環保、林業、水務等部門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分管領導分別任辦公室正、副主任,具體負責生豬養殖業生態化改造日常工作,采取不定期和部門巡查等方式,對全市生豬養殖業生態化改造工作進行督查,實行按季度通報制度,督導結果作為年終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
(二)明確責任分工。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為生豬養殖業生態化改造工作責任主體,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對禁養區養殖場(戶)的搬遷和關閉工作,嚴格控制限養區養殖規模,推廣養殖新模式,通過整合轄區內項目資金等方式籌集落實生豬養殖場生態化改造補償資金。環保部門要會同農業、林業、水務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內拒不拆遷的養殖場(戶)及限養區、可養區到期不能達標排放的養殖場(戶)進行嚴格執法。農業部門負責生態化改造的協調、督促、檢查,負責生豬養殖新技術和治污新工藝的示范和推廣。
(三)加大執法力度。各縣、區應對轄區內超標排污的生豬養殖場進行專項整治,制定限期治理計劃并予以實施。對限期治理仍不能達標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強化政策扶持。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優先安排主動配合拆遷的養殖場(戶)重建用地,簡化審批程序;發改、農業部門優先安排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建設、沼氣工程項目;財政部門優先安排節能減排項目補助資金;環保部門優先安排環保排污經費給予資金支持。限養區、可養區養殖場(戶)符合規劃要求并進行生態化改造的,各有關部門應給予項目資金傾斜與扶持。
(五)加大宣傳引導。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大生態化養殖政策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媒體,加強畜禽養殖業生態化改造意義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環保意識,使畜禽養殖業生態化改造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