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新余市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暫行意見
余府發〔2014〕12號 2014年4月12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七次全會關于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加快我市城市人口聚集、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協調城鄉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創新的意見》(余發〔2014〕1號)精神,結合新余實際,現就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創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行動指南,按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城鄉結構、推進新型城鎮化的要求,積極穩妥、扎實有效地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鼓勵各類外來人口在新余落戶創業興業,基本形成以合法穩定住所和職業為落戶基本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基本形式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探索試行市域范圍內居民戶口通用的遷移制度。
二、基本原則
(二)統籌協調,各司其責。正確處理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與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進步的關系。通過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鼓勵各類外來人口在新余落戶創業興業,促進社會管理事業改革創新,促進城鄉結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城鎮化建設,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
(三)遵循規律,有序推進。順應城鎮化發展規律和人口流動規律,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堅持分類指導,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各項配套政策,積極創造有利于人口有序向城鎮集聚的政策環境。
(四)因地制宜,創新管理。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創新人口管理方式、方法,大力推進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設,不斷適應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三、成立機構
(五)成立以市長叢文景為組長,市委常委、農工部部長張榮生和市政府副市長黃文輝任副組長,發改、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生、人保、人口計生、住建、房管、國土和農業等市政府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新余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創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督促全市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副局長何春霞兼任辦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長肖雪松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韓志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四、主要內容
(六)對市區、縣城和集鎮具有合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實行戶口自愿遷入。遷入落戶時,農業戶口直接轉為非農業戶口。
(七)市區、縣城和集鎮的非農業戶口基本實行自由遷移。
(八)農業戶口遷移和登記仍按原規定執行。
(九)推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暫住人口實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具體管理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發改、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生、人保、人口計生、住建、房管、國土、農業等部門要搞好政策銜接,盡快研究制定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創新相適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吸引本市農民和外縣市居民到我市城區、縣城和集鎮落戶、創業興業,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化進程。
(十)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落戶城鎮的農民是否放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尊重農民本人意愿,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十一)完善計劃生育政策。對夫妻雙方原均為本市農民,并自愿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給予1年生育政策過渡期;屬政府統一安排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給予3年的生育政策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的計劃生育政策。
(十二)完善住房保障機制。將符合住房保障準入條件的遷入城鎮落戶居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等途徑,逐步改善已穩定就業的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的居住條件,重點解決已穩定就業并符合條件的遷入居民及新就業職工的住房問題。
(十三)完善教育政策。將遷入城鎮落戶居民子女教育納入城鎮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快城鎮學校建設,合理配置城鎮教育資源,保障其在居住地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十四)完善衛生服務保障。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逐步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立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遷入城鎮落戶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五)完善養老保障政策。對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在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未就業的可按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參保,也可按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參保。
(十六)完善醫療保險制度。遷入城鎮落戶的居民,有穩定工作單位并簽訂勞動合同的,隨用人單位按規定繳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按規定繳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要轉移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參照《江西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試行)》(贛人社發〔2010〕17號)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完善促進就業政策。對勞動年齡段的遷入城鎮落戶居民,加強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以提升就業能力為目標,大力開展技能培訓,加強就業指導,提供就業服務,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自主創業的,納入促進創業政策扶持范圍,按規定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
(十八)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遷入城鎮落戶居民符合當地低保救助條件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低保范圍,并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細則。
六、工作要求
(十九)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充分認識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認真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工作,爭取廣大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為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十)統籌協調,密切配合。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方方面面。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主動配合,共同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一)規范管理,強化督導。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對已出臺的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加以清理,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加大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力度,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穩步推進。
本意見將根據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進程適時調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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