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政府購買投融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評審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4〕13號 2014年4月10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政府購買投融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評審服務試點方案》已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政府購買投融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評審服務試點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市本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委托審查業務管理,規范投資評審行為,提升預、結(決)算審查質量,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大力節減財政開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政府購買投融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評審服務試點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政府購買評審服務的方式,規范投資評審行為,將政府工程預決算審核等技術性工作向中介機構進行轉移,通過委托評審建立財政部門與中介機構之間“授權與委托”和“政府購買工程審核服務”的新型關系,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升概(預)、結(決)算評審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購買方式
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紀檢、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公開招標選擇一定數量的中介機構,建立政府工程委托評審中介機構庫(動態),在中介機構庫中公開選擇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其委托評審政府投融資項目工程預、決算。中介機構完成服務后,由財政部門(委托方)對其服務質量進行復核、評估,根據其服務質量按付費標準支付費用。
三、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條件
購買工程評審服務的對象,為實行獨立核算的能夠承擔相應審查任務的工程造價咨詢社會中介機構,具體條件如下:
1.具備工程造價咨詢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且資質年檢合格,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在新余市中心城區內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及專職技術人員,其中專職造價工程師3名以上,造價員3名以上;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制度,具備健全的內部質量管理,近兩年內無不良執業記錄,在社會上享有較好的聲譽;
4.財務獨立核算,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民事法人資格;
5.除符合以上條件外,總部設在外地市的審價機構還必須經市造價站備案認可。
四、購買內容
凡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外資金,政府性基金、融資項目資金、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結(決)算,均由市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送審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在中介庫中現場公開抽簽方式(紀檢監察等部門參加)隨機確定受托單位;送審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市財政局可根據項目性質直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預、結(決)算審查,也可把多個項目打包實行公開抽簽方式確定受托單位。
五、審核模式
中介機構受財政部門委托對市本級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預、結(決)算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對中介機構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并進行預決算批復;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部門復核的市本級政府性投融資項目工程結(決)算進行抽審;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負責對政府性工程的立項、招投標、工程建設、決算審核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六、試點實施步驟
1.市財政局制訂《新余市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業務委托管理辦法(試行)》、《新余市財政投資項目委托評審業務考評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2.2014年4月,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選擇中介機構并建立2014年度中介機構庫。
3.2014年4月1日起,推行政府購買投融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評審服務試點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政府購買投融資項目工程概(預)、結(決)算評審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協調、方案制定和工作整體評價等工作。
2.落實資金保障。一是市財政在每年預算中安排約500萬元用于中介審核購買服務的經費;二是對經市財政、市審計部門評審的工程決算,核減率超過8%的,超過部分由施工單位按標準支付工程決算審核費用。
3.加強能力建設。加強對承接政府工程項目預、決算審核的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聯系,開展針對性培訓工作,提高中介服務機構人員的專業水平和道德素養。中介機構要加強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不斷提高社會公信力。
4.建立準入、退出和績效考評機制。市財政部門對受托中介機構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確定準入資格、審查付費及獎懲的依據。年度考核結果不達標的中介機構,兩年內不予作為準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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