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行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制的實施意見
余府辦發〔2014〕12號 2014年4月7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優化投資環境,為各類企業和投資者提供高效、快捷、優質的行政審批服務,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推行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統領,本著“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便利企業群眾”的原則,通過推行重點產業項目代辦制,建立一支專業的代辦服務隊伍,進一步破解“辦事難”,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為新余余經濟社會發展提速營造一流的發展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自愿委托。凡在新余市域內、符合代辦條件的重點產業投資項目,投資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請,委托政府設立的專門代辦機構,代辦相關審批事項。
(二)無償代辦。代辦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的代辦項目,除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由投資者交納的費用外,一律實行免費代辦服務。
(三)全程服務。代辦機構承接代辦項目后,明確代辦員對代辦的事項在委托的范圍內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四)合法高效。代辦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代辦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五)上下聯動。依托三級行政服務體系,在市、縣(區)、鄉鎮(街道)建立分工協作、上下聯動、機制健全的三級代辦服務網絡。
(六)配套改革。在推行代辦制的同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代辦范圍
市域范圍內、符合產業發展導向,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或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重點產業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均可委托代辦。
四、代辦內容
(一)重點產業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事項,包括從項目主體注冊登記、立項到項目竣工驗收全過程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公共服務事項,可依照代辦制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延伸和擴大代辦服務。
(三)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技術服務事項,原則上由投資者自主選擇技術服務機構辦理,代辦機構提供相應的協助、指導;具備代辦條件的,也可受理代辦。
以上代辦事項可根據投資者的要求進行全程代辦或部分代辦。
五、組織機構和職責
依托三級行政服務體系建立代辦機構,市本級、各縣(區)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下設專門代辦機構,對外名稱統一為“××市、縣(區)投資項目審批代辦服務中心”。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完善便民服務中心的代辦服務功能。
(一)市級代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負責直接在市本級審批項目的代辦;
2.負責為各縣、區涉及市本級權限內審批事項提供協辦;
3.負責對代辦員隊伍進行業務培訓,對各縣、區代辦機構提供業務指導。
4.對涉及市以上審批權限的事項,協調督促市各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按照對口原則,確定專業處室及專門人員進行協辦。
(二)縣(區)級代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負責本縣、區范圍內項目的代辦;
2.負責本級及涉及市級審批事項的代辦;
3.負責為鄉鎮(街道)代辦工作提供業務指導。
六、組建代辦隊伍
各級代辦隊伍配備專職人員,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代辦員要求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有培養發展潛力、年齡較輕。代辦員兼任市紀委行風監督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推進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制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研究解決代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市代辦制工作推進情況,收集編報有關信息,對遇到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及時報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同步推進縣、區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工作。
(二)健全審批代辦協調督辦機制。建立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代辦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辦理中遇到的問題。市本級聯席會議由市行政服務管理委員會召集,有關審批部門負責人參加。對聯席會議不能協調解決的事項,必須迅速提交市政府協調解決。
(三)優化審批流程。大力推行并聯審批,項目審批流程優化再造。代辦工作執行新的項目審批流程工作辦法。同時,規范涉及重點產業投資項目審批的公共服務部門和技術中介機構,形成規范、高效的審批服務機制,為代辦制的推行創造有利條件。
(四)建立考核監督機制。將重點產業代辦服務及項目審批工作納入全市年度綜合考評。監察部門對代辦項目進行全程監督,依法查處代辦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對工作不負責任、影響項目正常辦理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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