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余府辦發〔2014〕48號 2014年10月14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鼓勵社會力量、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放開公共文化服務市場,創新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基本文化需求,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社會力量,是指政府部門和文化機構單位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其中社會組織主要包括三類:
(一)企業。包括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各種混合所有制企業。
(二)非營利性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慈善機構、援助組織、青年團體、宗教組織、工會、合作協會、經營者協會等。
(三)其他公益單位。如學校、部隊、敬老院等不直接承擔政府公共文化職能的公共單位。
本意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各級政府、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社會力量,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公益性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及相關文化服務。
二、基本原則
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基本原則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協調發展、共建共享”。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在上級文化主管部門指導下承擔有關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規劃,并將其納入本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整體規劃。設立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市級專項扶持資金,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三、服務范圍
(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整合地方資源,通過盤活、共建等多種形式,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圖書館、博物館、公益性文化廣場(公園)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
(二)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藏書、博物館藏品、文化娛樂設備工具等公共文化產品的供給,參與公益性文化節慶、文化活動、影視節目、舞臺演出、展覽等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與供給。
(三)公共文化服務管理。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管理效率,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具體性、事務性公共文化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服務方式
(一)政府購買服務。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可以通過政府招標采購、服務外包、項目補貼、授權管理以及由非營利組織和個人獨立提供等方式進行:
1.政府采購。文化、財政部門依據市民消費需要和一定的藝術或技術標準,堅持社會效益至上的原則,從社會上公開招標采購文化產品提供給公眾;
2.服務外包。文化部門對可由社會力量完成,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公共文化服務,通過合同外包的方式將服務包給能力強、信譽好的社會文化機構和組織,并給予相應的經費;
3.項目補貼。對于準公益性文化產品(演出、展覽、活動、設施等),文化部門可以采取項目貼息、貸款貼息、定向資助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眾的文化服務;
4.授權管理。文化部門可以將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務性事務通過授權的形式,交由社會組織和機構來實施;
5.非營利組織和個人獨立提供。民間性質的基金會、慈善機構、各類文化協會(學會)、民間藝術團、社區組織等和個人,可利用自身擁有的資源,通過自發舉辦各類演出、研討會、展覽、文藝比賽、廣場文化活動等,為社會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
(二)強化社會監督。對于政府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招投標項目,可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經費預算、服務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公益性文化活動的績效考核評價,確保政府投入的實效性,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三)參與服務方式。社會力量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舉辦文體、展覽、講座等活動;開展讀書讀報活動;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其他公共文化服務。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含已建館的改造擴容、選址重建、展覽更新建設項目);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外引資建設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組織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確保開展的公共文化活動文明、健康。
五、激勵政策
(一)積極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捐助機構、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等形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對于捐資助建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以及民間資本捐資助建公益性文化設施的,可尊重捐贈者的意見,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對于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捐贈捐助的,可按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采取政府采購、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引導民間資本投資興建民間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設施。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公益性讀書社、書畫社、鄉村文藝俱樂部、文化大院、群眾文藝團隊、社區文化服務組織、民間文藝協會等,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益文化服務。
(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公益性文化領域,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各類公共文化實體。一是扶持公益性民間文化組織,在房屋租賃、場地使用、設施配備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對尚不具備登記條件的民間文化組織,采取備案形式使其正常開展活動,待條件具備時進行正式登記。二是加強對公益性民間文化組織從業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培訓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三是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不得向非營利性文化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四)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多元共建共享機制。一是加大政府文化采購力度。通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采購方式,扶持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企業與非政府組織的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化與市場化,使社會資本興辦的公益性文化機構享受與國有文化事業單位同等待遇,獲得同等競爭機會。二是利用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在人才、技術、設施、管理等方面的優勢,與民辦企業、非營利性文化機構等進行多形式、廣渠道、全方位合作,通過“國有民營”、“國助民辦”等方式,盤活國有文化單位“存量”。三是完善社會化運作管理。實行委托專業公司管理或民營企業經營,采用企業冠名、社會贊助等市場化管理方式,創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投入與管理機制。四是創新文化人才交流機制。鼓勵文化類社會組織與民營機構通過人才引進、人事代理、勞務派遣等多種形式,與國有公益性文化單位建立文化人才交流機制,實現文化人才的合理流動。
(五)建立社會捐助公益性文化事業的項目庫和資金專戶,在尊重捐助人意愿的基礎上,統一規劃、合理使用文化捐助資金。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贊助公益性文化活動,贊助方可獲得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理回報。
(六)支持、指導民營文藝團體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免費或者低價為民營文藝團體提供文化設施。鼓勵民營文藝團體參與各級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門主辦的公共文化活動,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主辦方支付。
六、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管機制。
(一)加強登記管理。通過依法辦理登記和強化審查審核等手段,將對社會組織的長效管理提前至受理申辦環節。同時,制定完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結構、負責人薪酬制度等管理措施,推進社會組織規范化、體系化建設。
(二)加強稅收管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其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應依法繳納各項稅費。
(三)加強規范管理。任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公共文化財產或進行非法牟利。任何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價值取向,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進行迷信、賭博等違法活動。全面掌握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真實情況,對有名無實、管理混亂的堅決依法予以注銷,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強社會監督。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發現違反本意見的行為,向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文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并向社會公開。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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