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重大文化項目工作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4〕47號 2014年10月14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八屆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新余市重大文化項目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重大文化項目工作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市重大文化項目的管理,提升重大文化項目的質量水平,保證我市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按照《新余市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規劃(2013-2015年)》(余府發〔2014〕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重大文化項目工作目標考核,旨在建立全市重大文化項目工作考核制度,指導和督促全市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機構認真履行公共文化服務職能,規范重大文化項目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權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重大文化項目是指列入年度計劃的縣(區)級以上的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文化精品工程項目以及大型文藝演出、民俗活動、藝術節等文化活動項目。
第四條開展重大文化項目工作目標考核,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合理、有效。根據重大文化項目開展的有關要求,各縣(區)、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地、本單位考核的具體內容、標準和措施,有效地開展考核工作。
(二)堅持客觀、真實、公平、公正。公開考核程序、內容、標準,考核過程要堅持實事求是,考核結果要客觀反映出重大文化項目落實的真實情況。
(三)堅持全面考核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重大文化項目的日常管理,通過全面考核促進公共文化機構服務能力的不斷提升。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承辦重大文化項目的本市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考核,主要對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項目資金與財務管理情況、工程質量三項內容進行考核,其分值比例為60:20:20。
(一)年度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原則上以統計年報數據為準,考核項目責任單位完成的投資量比例是否符合年度投資計劃的比例。
(二)項目資金與財務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承辦機構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考核承辦機構的項目管理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項目資金的撥款方式、專項管理(包括賬冊、原始憑證和資料的管理)、專款專用以及資金使用與完成情況的上報。
(三)工程質量。考核項目責任單位是否有分管領導負責,有固定科室主辦,有聯絡員報送信息,按時報送工程進度,及時提供分析報告,以及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文化精品工程項目的考核,主要對項目策劃情況、項目進度與完成情況、項目資金與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四項內容進行考核,其分值比例為10:40:20:30。
(一)項目策劃情況。以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和項目策劃方案為依據,考核項目的意義與可能產生的效果。
(二)項目進度與完成情況。以項目的生產計劃書和產品的專家論證會、評審會意見為依據,考核項目的生產進度與完成情況。
(三)項目資金與財務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承辦機構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考核承辦機構的項目管理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項目資金的撥款方式、專項管理(包括賬冊、原始憑證和資料的管理)、專款專用以及資金使用與完成情況的上報。
(四)項目實施效果。主要包括項目的社會影響力和獲獎情況。
第八條大型文藝演出活動、藝術節、民俗活動主要對項目策劃情況、項目進度與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四項內容進行考核,其分值比例為10:40:20:30。
(一)項目策劃情況。以項目策劃方案為依據,考核項目的意義與可能產生的效果。
(二)項目進度與完成情況。以項目的計劃書和實施進度為依據,考核項目完成的進度與時間等情況。
(三)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承辦機構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考核承辦機構的項目管理制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項目資金的撥款方式、專項管理(包括賬冊、原始憑證和資料的管理)、專款專用以及資金使用與完成情況的上報。
(四)項目實施效果。以群眾的評價反饋意見為依據,考核群眾對大型文藝演出活動、藝術節、民俗活動的知曉率、參與率和滿意度。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九條重大文化項目考核采用項目前期審查、項目過程檢查、項目完成驗收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項目前期審查。包括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立項批文、交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文及紅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進度安排等完成情況進行分析評價;文化精品工程和大型文藝演出活動、藝術節、民俗活動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和項目策劃方案等進行分析評價。
(二)項目過程檢查。包括各項重大文化項目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情況。由各責任單位填寫《重大文化項目進展情況評價表》,考核組對實施情況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考核。對無特殊原因進度滯后15日以上的項目,由考核部門發出整改通知書,并對進度滯后的項目提出預警。滯后7日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寫出原因說明,因解決措施不力、不按時報送分析材料或分析不透的責任單位要予以通報。
(三)項目完成驗收。根據各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及完成情況,并結合各方面反饋意見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重大文化項目考核,除包括審計、稽察、安全生產檢查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檢查外,還應由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的監察、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在各公共文化項目責任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一條各重大文化項目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文化項目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考核標準的分值比例,可參照第二章第六、七、八條的規定執行。具有特殊情況的項目,其考核標準應有針對性。
第十二條重大文化項目的考核結果,將作為各責任單位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績效評價、干部考核使用以及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和內容。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重大文化項目考核工作,充分認識組織落實重大文化項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考核的具體措施,認真完成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考核工作。要充分發揮文化服務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作用,指導落實各項文化項目的組織開展。
第十五條各重大文化項目的責任單位應結合實際,實行人定崗、崗定責的方式,對重大文化項目任務進行合理分解,加強績效考核和責任制建設,提高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效能和水平,做到明確分工、責任到人,避免推諉扯皮。
第十六條各重大文化項目的責任單位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和重大文化項目活動的宣傳,不斷提高群眾對公共文化活動項目的知曉率和參與率。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