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政府投融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余府辦發〔2014〕45號 2014年9月29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余市政府投融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27日市八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政府投融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投融資機制,提高投融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融資項目建設管理行為,依法、高效、優質推動項目建設,加強政府投融資項目建設的指導、服務和監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融資項目是以政府信用為基礎,利用政府確定的投融資公司作為投融資項目建設主體,用財政性資金、政府資源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城建、交通、公用事業等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融資項目建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三)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代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結算評審制;
(四)堅持資金“融、用、管、還”一體化;
(五)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融資公司包括新余市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新余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等政府投融資公司,具體承辦政府投融資資金的融入、使用、管理和償還工作;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投資控制,進行工程合同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資金撥付審核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考核等。
第二章項目確定和管理職責
第五條投融資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實行項目預備儲備制度:
(一)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城鄉建設、交通發展、土地利用等規劃,編制全市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土地收儲開發等政府投融資項目規劃,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標要求和項目成熟程度分類建立基礎設施建設預備、儲備項目庫;
(二)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項目提出單位、相關部門和單位(含投融資公司)根據項目管理職責,做好項目立項、報批、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編制等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后方能進入儲備項目庫;
(三)年度建設項目按輕重緩急原則從項目庫中選定,并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建設項目目標任務。
第六條市發改委負責投融資項目立項、可研、初設審批、概算審核批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預(決)算審核、提出擬建項目的投融資意見、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計劃、撥付,監督投融資項目資金使用等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投融資項目工程的審計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融資項目需配置的相應土地。
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項目質量、安全、造價、工期的監管。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七條政府投融資項目審批開辟綠色通道,壓縮審批時間,實行并聯審批。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
第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報市發改委審批或審核轉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市規劃局應當提出規劃選址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應當提出用地預審意見;市環保局應當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審定意見。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編制。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和已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總投融資進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市發改委審批或審核轉報。
第十條市財政局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作為工程招標、建設、決算的依據。
第十一條投融資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代建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市發改委對需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予以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的政府投融資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代建單位。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投融資項目根據資金來源分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和投融資公司投融資項目。
政府財政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代建單位代建。
投融資公司投融資項目按照投融資公司的功能劃分,可直接委托相應投融資公司代建。對市政府下達的非經營性投融資項目年度建設任務,投融資公司應按照時間節點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第十三條對重大投融資項目由市重大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幫扶單位、幫扶責任領導和具體幫扶人,負責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征地、房屋搬遷、資金調度等問題,做好項目協調、調度和督導工作。
第十四條投融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概算進行建設,并嚴格控制項目概算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投融資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經批準后原則上不得變動。如遇重大設計變更等不可預測情形需調整概算的,須及時上報審批。
第十六條投融資項目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人防辦、市消防支隊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及檔案移交。第五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政府投融資項目計劃,提出政府投融資項目資金安排計劃,經市財政金融委員會研究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列入年度預算。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項目動工后,市財政局應跟蹤審核項目資金撥付情況,市審計局應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確保資金規范、安全使用。
第十九條項目未進行決算審計前,進度款的支付比例累計不超過工程計量的70%,決算審計后質保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經政府采購程序的設備及成套安裝等項目,按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政府投融資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并按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核、市審計局抽審,審核(抽審)結果作為工程結算、回購和相關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項目決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市審計局抽審后,按照工程最終造價和政府配置資源等額的原則,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等部門對先期配置的資源進行核算。
第六章項目考核監督
第二十二條加強投融資項目的監督考核。
投融資額度、項目進度、質量、安全、效益等列入投融資公司績效考核范圍,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具體考核,考核辦法由市國資委牽頭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融資項目相關建設、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建設項目嚴重拖延工期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的;
(五)截留、挪用、擠占國家建設資金,或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或虛列投資完成額等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投融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余府辦發〔2012〕31號)自2014年10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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