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意見
余府辦發〔2014〕49號 2014年10月15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方式,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建立公平、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面向群眾、面向基層的原則,維護群眾文化權益,不斷滿足群眾文化需求;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購買行為合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經費由財政承擔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三、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民政部門登記或經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年檢、資質審查合格,社會信譽、商業信譽良好,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資格;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購買種類及條件
政府購買具備法人資格的各級、各類文化單位提供的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主要包括:
(一)創作和演出類:專題晚會、節慶演出;政府安排的國內外宣傳、文化交流類演出;喜劇、音樂等公益性演出;專業和業余團隊或個人創作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
(二)社會文化類:公益性展覽;對城鄉居民開展的免費或低價的輔導、培訓;免費送電影進城鄉基層放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性論壇、講座;公益性讀書服務活動等相關公益性文化活動;
(三)文物博物類:博物館流動性展覽;文博公益性講座、專題宣傳(紀念)活動;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業發展活動;古籍、文獻的收藏、編纂、搶救等;
(四)群眾體育類:大型群眾性體育活動;群眾性體育運動器材;
(五)其它類別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重點:一是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俱佳,群眾喜聞樂見、寓教于樂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二是公益性特征鮮明、具有普及和提高價值的藝術精品、演出活動、文博展覽和文藝創作等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三是適合社區、農村等基層群眾,以及青少年、老年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群體需求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
五、購買方式
根據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不同特性,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嚴禁轉包行為。購買主體要將合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凡屬于市政府同意購買并免費或低價提供給城鄉居民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其所需資金從市公共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凡屬于部門自身組織活動需要,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其所需資金由部門自身解決。
六、責任分工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掌握購買需求,細化完善政策措施,推動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工作扎實有效開展。市文廣新局負責編制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目錄,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人民群眾對公共文化服務的需求,編制年度政府購買計劃及購買預算;市財政局負責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協調對接,安排落實政府購買經費,并加強財政監督;市監察局、市審計局等部門負責對購買過程和結果進行全程監督,確保購買工作依法依規進行。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縣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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