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余府發〔2018〕17號 2018年12月19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后《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忠誠型、創新型、擔當型、服務型、過硬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于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對于方針政策性較強的問題,應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應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牽頭協調。
八、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長離余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期間,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履職盡責,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著力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跨越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全市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全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市政府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機構承辦。
二十、市人民政府應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機構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市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人民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預算調整及市財政對外借款,重大規劃,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縣(區)的,應當充分協調,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應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文件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工作,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釋疑解惑,穩定社會預期。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應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認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切實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和建議,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應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應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㈠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
㈡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㈢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㈣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擔任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出席會議,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㈠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㈡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㈢討論報請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㈣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㈤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㈥討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㈦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請示的重要事項;
㈧聽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㈨聽取上一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的匯報;
㈩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1次,原則上安排在周二上午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按照議題內容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㈠聽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管工作進展情況或外出學習考察情況匯報;
㈡聽取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重要會議的準備情況匯報;
㈢討論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提出的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緊急事項;
㈣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緊急問題或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緊急事項。
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按照議題內容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經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再由秘書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系統提出會議安排建議,報市長審定。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重要、緊急議題優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材料至少于會議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加強溝通協調和審核把關,對于提請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按相關程序書面征求意見,涉及重大民生和法律法規的事項,應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程序。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專題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委托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任務是:研究處理涉及全市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生事業等領域某一方面的問題。
市人民政府專題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按照會議內容安排相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參加會議。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辦公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他應與會人員不能到會,除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外,還應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四十五、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辦公會議的同志應在會前對議題認真準備,并嚴格按要求準時參加會議,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并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后,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并報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后,由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專題辦公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審核并報召開會議的分管副市長審簽后,由市長簽發。會議紀要原則上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定。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10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應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期,嚴格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先后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屬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各部門(單位)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提倡開短會,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全市性會議應提倡采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應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程序。
四十九、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十、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對部門(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如協調后仍有分歧,應報請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
需要征求意見的,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另有時限要求外,相關部門(單位),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沒有意見的,也須書面反饋。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經分管副市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后,由市長簽發。
屬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疇、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財、物的公文,以及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由市長簽發。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和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市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市長離余外出,應提前2天同時報省委總值班室、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副市長、秘書長因事離開新余,應事前報告市長,并把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市委總值班室備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離余外出,須向市人民政府履行請假手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報市長同意,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報分管副市長同意,并報市委總值班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備案。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應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應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㈠出臺全市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㈡各類重大專項經費的安排和使用;
㈢涉及全市性的機構、編制等事項;
㈣大宗國有資產處置;
㈤向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㈥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高度關注的事項;
㈦依法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若干意見、市委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應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應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應嚴肅處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反對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范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車站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區)、鄉(鎮、辦)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附則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八、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5日印發的《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余府發〔2013〕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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