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二十條措施的通知
余府辦字〔2020〕62號 2020年9月6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新余市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二十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此件主動公開)
新余市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二十條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六穩”、“六保”決策部署,刺激商業消費,助力復工復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現出臺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二十條措施如下。
一、發展目標
通過適度放開“流動式商攤經濟”,促進就業,保障民生,拉動內需,在合理的政策引導下,讓其正面效應充分顯現。
二、具體措施
(一)科學制定“流動式商攤經濟”發展規劃。充分發揮本土品牌及產業優勢,打造贛西民俗風情街、老上海風情街、歡樂大世界夜市、分宜電廠夜市等一批區域性“流動式商攤經濟”特色街(市),突出街(市)主題特色,形成各具特色的消費區域,實現“流動式商攤經濟”的特色化、規模化、規范化發展。〔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
(二)提高綜合管理服務水平。在不擾民、不堵塞交通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流動式商攤經濟”區域,便利流動商販尋找經營地點,引導游客和市民消費。全力維護和完善“流動式商攤經濟”街區及周邊交通、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夜間公交線路布局及營運班次,按需延長公交線路及營運時間。“流動式商攤經濟”區域按要求制作好經營管理公示牌,提升和規范“流動式商攤經濟”經營消費環境,做好日常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縣(區)政府、管委會〕
(三)降低辦證門檻。對符合要求的攤點貨品免于市場注冊登記。經營者在轄區政府指定的區域、確定的時間段,對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從事便民勞務活動的個體經營者,無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經營者主動申請登記的應當予以辦理。對藥品、醫療器械、特殊食品等實行特殊管理的產品不得進入攤域銷售。〔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
(四)降低經營成本。以“流動式商攤經濟”商戶為服務對象,變“申請送檢”為“主動上門”檢定,免費為經營者檢定在用計量器具,對攤點食品進行免費抽檢,確保質量安全。(市市場監管局)
(五)支持農民進城銷售農產品。將推動“流動式商攤經濟”、夜市經濟發展與幫助農民創收致富緊密結合,對農民進城銷售農副土特產品的,各職能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切實做好疏導、服務及管理工作。〔縣(區)政府、管委會,市農業農村局,市扶貧辦,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
(六)充分拉動旺季消費。充分利用6月、10月戶外消費旺季時機,積極發展“流動式商攤經濟”,除對油煙污染、噪音擾民、侵占綠地、影響食品安全等行為予以規范和糾正外,在經營時間、經營區域、經營方式、經營產品種類等方面,要給予最大限度的政策支持和鼓勵。〔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
(七)允許臨街商戶在規定路段出店經營。在保障暢通有序的情況下,允許臨街商家在門店外臨時設置、擺放促銷宣傳品,招攬顧客,允許大型商家、超市在商場紅線范圍內開展占道促銷活動。〔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
(八)鼓勵設置“一街一策”臨時便民集中疏導區、示范點。在不影響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公園、廣場、人行道較寬的區域、居民小區門口等公共場所適當設置流動攤點經營區,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攤位數量、經營范圍、經營時間。〔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
(九)免收相關費用。占道、出店、疏導區、示范點從事經營活動,不再辦理《臨時占道許可證》,免收占道費和衛生費。〔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
(十)實現監管“零盲區”。督促指導市場主辦方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食品原料粗加工和清洗、餐用具的洗消保潔等高風險環節的監管。加大重點產品的監督檢查力度,規范價格行為,嚴把產品質量關。適時調整監管力量、時段和頻次,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
(十一)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對流動商販、個體工商戶違規經營要采取柔性執法,以教育疏導為主,慎用、限用扣押、罰款等措施;對輕微違規的,不予處罰,支持經營者集中精力恢復生產經營,最大限度穩就業、保民生。(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十二)全方位開展執法監督。多部門聯合規范整治“流動式商攤經濟”經營環境,嚴厲查處假冒偽劣、商品欺詐等違法行為。充分利用12345熱線、12315熱線、新聞媒體、網站等多種途徑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建立健全統一接收、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督辦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在攤域集中區設立市場監管監督臺,公布投訴電話,做到“投訴有門、凡訴必復、凡復必果”,有效維護文明有序的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
(十三)加強風險應急管控。成立市場監管“流動式商攤經濟”突發事件應急小組,不間斷開展風險排查,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為“流動式商攤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
(十四)針對性開展普法宣傳。組織相關執法人員在“流動式商攤經濟”規定區域對商家和消費者進行普法宣傳,重點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提高經營者依法經營、誠信服務能力。(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
(十五)多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組織志愿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走訪攤位,為經營者認真研判商品買賣、經營管理和售后服務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改進意見。發放法律援助宣傳材料,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經營者進行登記記錄,為他們暢通“綠色通道”。(市司法局)
(十六)強化政策宣傳引導。在引導中做好報道,及時推送助力發展“流動式商攤經濟”相關信息,釋放政策善意,力爭取得市民支持、商販認同。(市城管局)
(十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流動式商攤經濟”涉及場所實施屬地監管服務責任制,建立城管執法分局局長(大隊長)、公安派出所所長,街道辦及社區居委會主任負責制,日常安排專人掛點服務,提供疏導引導,及時掌握市場動態,第一時間協調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矛盾糾紛。〔縣(區)政府、管委會,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十八)精準扶貧幫困。對殘疾人和家庭生活困難群眾從事“流動式商攤經濟”經營的要大力扶持,安排專人跟蹤服務,特事特辦,優先提供經營場所。為扶貧產品開辟扶貧攤位專區,拓寬扶貧產品銷售渠道。視情況給予幫扶對象資金和政策扶持,鼓勵和保障弱勢群體創業就業。(市城管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扶貧辦,市殘聯,市政府金融辦)
(十九)開創“流動式商攤經濟”金融服務模式。組織轄內金融機構走訪攤位,深度摸排“流動式商攤經濟”商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為“流動式商攤經濟”商戶提供快捷的小額信用類貸款、現金兌換、殘污損人民幣兌換等金融服務。(市政府金融辦)
(二十)統籌兼顧疫情防控。根據國家和省關于新冠感染疫情防控的部署和當地疫情防控形勢,屬地政府要對“流動式商攤經濟”區域落實戴好口罩、防聚集、勤消毒等常態化防控措施。〔市衛生健康委,縣(區)政府、管委會〕
三、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為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領導小組。
(二)制定配套辦法。各地各部門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和職責任務,自文件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制定或完善可操作、項目化、明細化的具體服務舉措,明確責任清單和完成時限,確保各項政策和事項落實到位。
(三)加強溝通對接。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主動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市城管局和市市場監管局要主動擔當,積極與各部門加強銜接,做好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的各項工作。
(四)嚴格考核監督。對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需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跟蹤督查進展情況并予以通報。市委、市政府將支持“流動式商攤經濟”發展作為重點專項督辦工作,納入督查程序。
以上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若遇內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新余市服務“流動式商攤經濟”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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