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新余市實施<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細則》的通知
分宜縣局、各分局,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現將《新余市實施<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余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9月22日
新余市實施《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江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導則(2024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市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項目許可后進行核驗等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核發、變更、驗線、查驗及規劃核實等工作。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及地下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一般房屋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市政園林工程等項目。
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五條 建設單位新建或擴建,且有新增用地需求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含:
(一)城鎮開發邊界內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二)城鎮開發邊界外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三)城鎮開發邊界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以及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展建設的。
地下空間(不含市政管線)與地面建設工程同步開發利用的,應同步辦理用地規劃手續;獨立開發利用的,單獨辦理用地規劃手續;分層開發利用的,分層辦理地下空間用地規劃手續。
第六條 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涉及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提供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或書面意見,同步核發的可不提供;涉及出讓用地的建設項目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提供集體土地使用證明文件);
(四)標明建設項目擬用地位置的地形圖(含矢量數據);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核發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收材料,確定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決定或補正告知。
(二)審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單位取得有建設用地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劃撥意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審查完畢,可同步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公示、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組織聽證的,應當按規定進行。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單位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經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批準決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不含材料補正、公示、聽證、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報送上級部門審批等環節所需時間)作出規劃許可決定。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下一階段相關手續或者未獲得延續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規劃行政許可決定七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務服務中心等信息公開平臺,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章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條 依據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和城鎮開發邊界內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個人申請可不提供);
(三)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線類項目除外);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具備相應資質的技術單位(方案設計單位除外)對該方案的技術審查報告、建筑面積核算報告;
(五)根據不同項目類型,按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國家設計規范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該施工圖指建筑施工圖含影響面積計算及高度的大樣節點,須加蓋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和設計人員注冊章)及其電子文檔;
道路交通工程類、市政管線工程類、市政園林工程類項目可不提供施工圖;
2.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指新建、擴建、改建大型場館、商業綜合體、學校、醫院等對城市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應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并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江西省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實施細則》的規定);
3.日照分析報告(有日照要求及對周邊建筑日照有影響的項目);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要求: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嚴格依據詳細規劃、規劃條件等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涉及聯合審查的,應按照“并聯審查,限時辦結”的原則,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工程設計聯合審查。不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工程技術審核。
其中,一般房屋工程類項目重點審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標、場地布局、公共空間、相鄰關系、建筑高度、風貌形態、配建設施等內容;道路交通工程類項目重點審查道路等級(軌道交通類型)、相鄰關系、豎向標高、橫斷面等;市政管線工程類項目重點審查平面位置、安全間距、敷設埋深、相鄰關系等內容;市政園林工程項目重點審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標、場地布局、風貌形態、配建設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核發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申請材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接收材料,確定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設計方案內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決定或補正告知。
(二)審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及國家、地方相關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
(三)批準決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不含材料補正、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修改、組織專家論證、公示、聽證、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有關部門意見等環節所需時間)作出規劃許可決定。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包括附圖和附件。附圖一般包括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等;附件一般包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筑面積明細表等。
第十五條 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各期配套設施安排應取得配套設施主管部門同意。分期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同一建設期的用地內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配套設施應先行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未獲得延續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十七條 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進行的臨時建設除外。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臨時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許建設的范圍、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臨時建設要求;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建設單位可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延期,由原核發機關決定是否準予延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延期一次,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未申請延期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期自行失效。
使用期限屆滿,應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令有關主管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臨時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依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府服務中心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以及公示期限、反饋意見的期限和途徑等內容進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一)一般房建類項目總平面圖公示應當包括建設用地范圍、用地面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面積、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指標。
(二)道路交通類項目公示內容應包括道路等級、設計車速、規劃紅線范圍、道路紅線寬度、橫縱斷面形式等規劃設計指標及與周邊關系。
(三)市政管線類項目公示內容應包括平面、敷設方式、規模、附屬設施等。
(四)市政園林類項目公示內容應包括規劃紅線范圍、用地面積、規劃用地性質、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規劃行政許可決定七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或政務服務中心等信息公開平臺,依法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予以批后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以公示牌等形式在項目現場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公示時間自批準之日起到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合格為止。
第四章 驗線、查驗及規劃核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般房建類項目在施工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施工圖(經過住建部門認可的圖審單位審查通過的)與規劃許可進行比對,形成施工圖與規劃許可比對結果(含差異),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再按照“多測合一”要求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形成準確、規范的規劃放線測繪成果,并提出規劃驗線申請。
其他類型項目施工前按照“多測合一”要求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形成準確、規范的規劃放線測繪成果,并提出規劃驗線申請。
施工圖與規劃許可主要比對以下內容:
l.總平面布局。主要比對建(構)筑物位置及尺寸、周邊道路場地標高、建筑間距以及與周圍建筑物或構筑物等平面關系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
2.建筑單體。主要比對建筑物高度、面積、層數、立面效果、±0.00標高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3.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比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不同功能建(構)筑物的計容和不計容建筑面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建筑密度、綠地率、機動車位數量、非機動車位面積等主要指標值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4.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主要比對規劃條件要求配建的公共設施,如社區服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物業管理用房、文化活動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公共廁所、幼兒園及學校、體育活動場所、菜市場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交通、市政配套設施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基礎±0.00后、市政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道路交通工程在路面層施工前,持測繪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線測量技術報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驗。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劃許可的要求組織復驗,對復驗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設項目工程驗線(復驗)合格通知單;不符合要求須整改的,出具建設工程復驗整改意見,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基礎±0.00復驗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應當在底層、標準層(或預售層)和頂層(含裙樓頂層)施工封頂時,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測繪單位出具的中間規劃查驗測量成果,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上部工程中間規劃查驗申請;對單棟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多棟總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不進行中間規劃查驗,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直接申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工業倉儲生產性建筑類項目,3層及3層以下無需辦理中間規劃查驗,3層以上在頂層施工封頂時進行一次中間規劃查驗,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直接申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劃許可的要求組織查驗,對查驗符合要求的,填寫建設工程規劃查驗表。不符合要求須整改的,責令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具備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申請,并填寫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申請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項目測繪成果報告等涉及職能事項開展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原則上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范圍為單元組織。因“保交樓”、“保交房”等特殊情況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確需分棟核實的,在滿足建筑工程獨立使用功能的條件下,可以分棟進行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
第二十八條 門衛室、物管用房、社區用房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位置、建筑面積、層高等有調整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變化依據、情況說明等材料,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公開公示無異議后,可予通過規劃核實;公開公示有異議,采取聽證等方式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后,經行業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論證為合理、合規調整的,可予通過規劃核實;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整改到位后方可通過規劃核實。
第二十九條 經核實合格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合格意見單。經核實不合格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整改意見通知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請辦理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將通過的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結果在政府網站或政府服務中心予以公開。
第五章 規劃許可變更
第三十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必須嚴格落實許可要求,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變更有關情形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依法對原規劃許可進行變更。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變更:
(一)建設單位名稱或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符合法規和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需要對許可內容進行局部修正的;
(三)因地質條件限制等客觀因素或因社會公共利益需求影響建設項目實施的;
(四)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申請變更規劃許可用地單位名稱的,應當先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實行負面清單(見附件)管理,負面清單包含禁止類事項與限制類事項。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內容涉及禁止類事項的,不得變更。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內容涉及限制類事項,應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
變更內容僅涉及建筑平面尺寸減小、與外部間距、退界距離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輪廓調整后輪廓線控制在原來位置和體量范圍內,或建筑單體內部分割變化、分隔墻位置移動等非禁止類、限制類事項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相關變更內容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無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
第三十四條 同一宗地,分期建設的項目,前期已經發生預售、銷售行為,對下列建設內容申請調整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但已預售、銷售的專有部分建筑物已被合法占有的除外:
(一)對項目中已經預售、銷售的建筑物單體平、立面等的變更,建設單位應取得該建筑物中全體業主的同意。
(二)對已經預售、銷售項目中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等的變更,建設單位申請調整內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表決。
(三)對預售、銷售以外的建、構筑物單體平、立面等的變更,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聽取權利人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調整或變更原因及內容,并提交申請材料。
變更內容涉及消防、交警、城管、交通、住建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水、電、燃氣等公共事業單位,需按照規定取得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調整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后,經原批準機關同意變更的,核發變更決定文書。
同意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的,同時在許可證原件上標注本次變更信息;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及附件蓋章作廢并和上述變更資料與原審批檔案一并存檔,并同步按要求對網上審批系統進行變更。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同意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調整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調整或變更的事項屬于負面清單中禁止類事項的。
(二)申請調整或變更的事項屬于負面清單中限制類事項,但不符合規劃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八條 申請變更規劃許可的,應按照與新申請相關規劃許可的要求和標準辦理。涉及補繳土地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涉及修改已批準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第三十九條 申請變更規劃許可證書的,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原規劃許可證件和涉及變更內容的附圖附件,并根據情況提供相應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規劃許可和規劃核實內部集體研判工作機制。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規劃許可(含變更)、規劃核實的情形,經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業務科室集體研判后,可按需要提交局務會集體決策。按法律、法規,須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還須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在規劃核實工作中發現建設工程超出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規劃核實部門應啟動內部集體研判工作機制,共同研判變化情況是否對規劃實施產生實質性影響。
(一)建成情況對規劃實施未造成實質性影響的,規劃核實部門依據集體研判意見進行規劃核實,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據規劃核實意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二)建成情況對規劃實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規劃核實部門應移送規劃執法部門依法處理;發現設計單位、測繪單位等中介機構涉嫌提供問題圖紙、虛假數據的,移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將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對規劃實施有無實質性影響的判斷標準:該建設工程建成情況仍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批準的城鄉規劃及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即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該建設工程按建成情況提交規劃方案同樣可以獲得規劃許可的,視為對規劃實施無實質性影響;不能獲得規劃許可的,視為對規劃實施有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若撤銷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應依照法律、法規設定的相應處罰條款予以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省對本實施細則所涉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江西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附表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件
新余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管理
負面清單
一、禁止類事項
(一)建筑物使用性質
1.地塊內除詳細規劃確定的使用性質以外,其他使用性質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占總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的比例超過15%的。
2.按規劃建設的地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醫療、體育、教育、文化、社區服務設施等,改為其他性質的。
3.減少建設土地出讓合同、詳細規劃等規劃條件中需設置的公益性設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地上部分經營性用地的建筑容量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詳細規劃等確定的容積率要求的。
(三)總平面布局
建筑間距、退界、日照等相鄰關系的改變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控制要求的。
(四)建筑高度
1.在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等凈空控制區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調整不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要求的。
2.調整后的建筑高度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
(五)建筑單體
辦公建筑分散設置衛生設備、茶水間等公共設施的,或單間內部單獨預留管道井空間的,或設置陽臺、露臺、設備平臺等住宅相關功能的,或外立面設置空調外掛機擱板、結構板等元素的。
二、限制類事項
在符合土地出讓合同、詳細規劃、技術規定等要求的前提下, 以下情形應按土地出讓合同、詳細規劃等進行審查。
(一)建筑物使用性質
1.建筑面積發生變化,地塊內除詳細規劃確定的使用性質以外,其他使用性質計算容積率的建筑面積占總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的比例未超過15%的。
2.在土地出讓合同、詳細規劃等規劃條件允許的范圍內調整建筑功能比例的。
3.增加社區公益性設施功能的。
(二)建筑容量控制
1.方案批復計容建筑面積未達到土地出讓合同等規劃條件限制要求,增加計容面積的。
2.增加地上不計容建筑面積的。
3.增加地下室建筑面積的。
4.基礎教育設施、社區公益性設施或其他非經營性設施等因自身功能完善而增加建筑面積的。
(三)總平面布局
1.總平面圖建筑輪廓、尺寸標注等發生調整的。
2.減小界內界外建筑間距、退界等對相鄰關系或日照條件等周邊環境產生影響的。
3.總平面增加公共服務、門衛、配電房等附屬設施的。
4.室外地坪標高調整的。
5.綠化區域位置變化、面積調整的。
6.地塊出入口位置和數量、地下室出入口位置和數量發生變化的。
7.地面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位置和數量調整的。
8.對已經預售項目中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等的變更。
(四)建筑高度
1.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決定書調整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后,建筑高度發生變化但仍符合詳細規劃要求的。
2.屋頂增設裝飾性構架等非使用功能性建(構)筑物。
3.建筑層高調整的。
(五)建筑單體
1.建筑單體平面外輪廓發生變化的,或建筑平面調整改變計容面積的,或者取消或者改變架空層的。
2.改變樓梯、電梯井道、排風井道等建筑豎向空間的。
3.住宅、學校、醫院等建筑平面調整,改變居室、教室、病房等日照條件的。
4.住宅項目調整住宅套數或減少中小套型比例的。
5.調整地下室平面布局、改變地下室外輪廓和埋深、改變各類地下經營性用途面積的。
6.建筑外立面材料、色彩有重大調整改變,包括玻璃幕墻調整等的。
7.對建筑門窗、陽臺等外部造型的局部調整,引起建筑外立面重大改變的。
(六)其他對總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建筑單體等有一定影響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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