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內容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及管理。
二、政策依據
新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余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新余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余人社字〔2018〕278號)。
三、申報條件
1.已由所在縣(區)人社局(黨群工作部)認定為縣級創業孵化基地;
2.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依法注冊、合法經營的企、事業法人單位,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法律、經濟糾紛,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基地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地,并配備至少2名從事創業服務工作的專職管理人員;
3.場地及設施能夠滿足孵化基地創業實體的要求,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電子商務、文化創意、新興產業技術研發應用等科技含量高、特色鮮明的孵化基地可以適當放寬;
4.場地產權清晰或者租賃備案手續完備,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5.近兩年內入駐創業實體每年不少于15家,提供就業崗位每年不少于80人;孵化場所使用率近兩年不低于80%;
6.具備通訊、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
7.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具備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開業指導、政策咨詢、風險考核、項目推介、融資支持、跟蹤扶持創業服務的能力;
8.創業孵化效果明顯,入駐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50%;孵化成功后,創業實體到期退出率總體不低于60%。
四、申報材料
1.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群工作部)推薦函;
2.縣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文件;
3.《新余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4.具備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基本條件的說明材料(對照申報條件逐一提供佐證材料);
5.創業孵化基地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總體情況、管理團隊情況和服務情況、孵化基地運行情況和孵化效果、循環孵化功能實現途徑等內容,加蓋公章);
6.其他說明具備孵化基地條件、功能的材料(包括照片或視頻)。
五、審批程序
1.由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群工作部)行文推薦申報市級創業孵化基地;
2.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的,要求補齊材料并說明情況);
3.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申報企業(單位)進行實地核實;
4.市就業創業服務中心上會審核;
5.市人社局上會審核;
6.會議審核通過后,網站公示并提出考察意見;
7.由市人社局審批認定。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