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交通運輸部修訂發布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優化公路建設領域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情況,我廳組織起草了《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在部《辦法》的框架下,主要作了以下細化補充:
一是羅列了不屬于施工分包的情形。明確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購買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構、配件,以及與他人開展勞務合作,均不屬于施工分包,目的是防止將分包認定范圍擴大化,為嚴格真正的分包管理創造條件。
二是明確了各方責任。明確省廳負責高速公路分包監管和對設區市交通局的指導,省綜交中心配合開展對下指導,省交通運輸執法局承擔高速公路領域的檢查、處罰。設區市交通局負責國省道、重要農村公路的分包監管,以及對縣交通局的指導。縣交通局負責一般農村公路分包監管。同時還細化了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具體責任。
三是細化了分包審批程序。針對部《辦法》規定承包人申請、監理審查、業主審批程序,細化各程序的材料要求、審查內容等,并制定了相應格式。增加了監理人審查、業主審批的辦理時限,明確不超過5個工作日,且要求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反饋不同意理由。目的是保障承包人的分包自主權。
四是增加了勞務合作事后報送要求。明確勞務合作合同簽訂后30日內,應將相關合同送監理、業主存檔。目的是增加以勞務合作掩蓋施工分包的難度,同時為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提供信息。
五是增加了分包業績認定材料的相關要求。要求發包人、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信息,目的是防止后續資質申報、招投標中,相關方出具虛假分包業績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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