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交通運輸局、公路中心,贛江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局,廳直屬各單位,省交投集團、省港口集團,各地方高速公路建設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1月10日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確保公路建設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設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新建、改(擴)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購買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構、配件,以及與他人開展勞務合作,均不屬于施工分包。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對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分包監管職責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配合省廳對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分包監管職責情況開展指導、檢查。
省交通運輸執法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工作。
第五條 各設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普通國省道、重要農村公路及國防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分包監管職責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一般農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加強對本項目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包括對承包人擬簽訂的施工分包合同出具書面意見,建立施工分包臺賬,定期檢查現場分包情況,及時制止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發包人可以委托代建單位履行分包管理職責,但應當在代建合同中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理,包括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擬簽訂分包合同,建立施工分包臺賬,結合現場監理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并報發包人處理。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嚴格履行施工分包報批程序,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
第十條 分包人應當設立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分包現場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的負面清單中所列內容,或者招標文件明確不允許分包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十二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如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經依法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單位工程設有資質要求的,單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分包人應當執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對承包工程范圍和業務范圍的相關規定。
(三)具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綠化、聲屏障等無對應施工資質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簽訂前,將擬簽訂的分包合同提交監理人審查,經監理人審查同意后提交發包人審批,具體程序如下: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合同審查申請。承包人自查擬分包工程的內容和范圍,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并填寫施工分包合同審查表(詳見附件),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審查是否存在招標文件或負面清單(由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并動態更新)規定的不得分包內容,分包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分包人擬派駐現場的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是否具有合法勞動關系,明確是否同意分包。
(三)發包人或代建單位批準。承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同意的施工分包合同審查表連同分包合同,提交發包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代建單位審查,取得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插手干預承包人選擇施工分包單位。發包人、監理人應當自收到分包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意見。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反饋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五條 分包人不得將承接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但可以將其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合作企業。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承包人或者分包人應在勞務合作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勞務合作合同向監理人和發包人審查。
第十六條 分包人應當自行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并報承包人和監理人書面同意。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自行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和進度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合同明確約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全部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承包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者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未對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的;
(五)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范圍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企業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承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承包人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發包單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屬于違法分包的;
(八)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扣除“管理費”后將剩余全部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九)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人,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并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企業的;
(二)承包人將負面清單(由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并動態更新)所列主體和關鍵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將合同文件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報經發包人書面同意的除外)進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五)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施工分包違法:
(一)分包合同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書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合同中相應要求的;
(三)分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現場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一)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對其發包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培訓和有效管理,由勞務合作企業自行負責施工方案編制或者相關試驗檢測、工程控制測量、工程檔案資料編制、質量安全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申報資質、資格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在交工驗收證書中明確分包人及其承擔的工程內容、工程量、價款、工期,對工程、質量、安全、合同執行情況的評價等情況。
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所屬執法機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檢查人員正常的檢查和管理工作。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工地現場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
(三)查閱和復制工程檔案、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分包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勞務合作行為,有權實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和檢舉。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查實的轉包、違法分包和勞務合作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整體結算,由分包人自行編制施工方案和組織完成全部施工作業并能獨立控制分包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
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劃分依據《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一冊 土建工程》(JTGF801-2017)、《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二冊 機電工程》(JTGF2182-2020)確定。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由勞務企業提供勞務作業人員及所需機具(不限制規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負責施工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并統一控制工程質量、施工進度、主要材料采購、生產安全等的施工活動統稱為勞務合作。
根據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進建筑勞務企業資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贛建建〔2020〕11號)規定,持有營業執照的勞務作業企業即可承接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勞務分包作業,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勞務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托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通過招標等形式確定,并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合同的施工總承包企業。
本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勞務合作企業,是指從承包人或分包人處分包勞務工作的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江西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交建管字〔2016〕82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審查表
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審查表
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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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名稱 |
標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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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人名稱 |
分包合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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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金額 |
施工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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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分包工程范圍和主要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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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擬將本標段的以下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資格條件經自查符合規定,分包合同已經雙方協商一致,現上報分包人情況及擬簽訂的分包合同等資料,請予以審查。 附件:1.承包人自查情況報告; 2.擬簽訂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3.分包人資格條件資料: a)分包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b)分包人近年內類似工程施工業績; c)分包人擬投入的具有類似工程經驗的主要管理與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簡歷表、相關證書及證明材料; d)分包人擬投入的主要施工設備; e)其它材料。
項目經理(簽名): 項目經理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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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人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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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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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