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級生態環境局對受理的來信、來電、來訪、網上投訴和轉交辦件應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信訪人與被投訴人的詳盡地址、名稱及電話號碼;反映環境問題的詳細內容或環境污染的基本事實;信訪人的合理要求;記錄人簽名和登記的日期。
全市各級生態環境局對信訪人提出的環境信訪事項,能夠當場決定受理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環境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告知信訪人。直接辦理的環境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答復環境信訪人;情況復雜的,經主管部門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環境信訪人對生態環境部門做出的環境信訪事項處理決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外,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書面請求原辦理機關復查。原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答復。
投訴方式:24小時投訴熱線12345、12369網絡平臺、來信、來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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