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新余市大學生培訓機構的市場秩序,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借鑒《江西省大學生培訓機構檢查細則(試行)》(贛教監管規字【2025】2號)。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新余市大學生培訓機構管理試行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要點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深刻汲取我市1·24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切實筑牢大學生培訓機構安全底線,加強對大學生培訓機構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效能,推動治理常態長效,及時制定出臺我市大學生培訓機構管理試行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是落實市委、市政府部署,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回應社會關切,加快補齊大學生校外培訓安全漏洞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順應市場需求,加快政策供給,促進大學生培訓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過程
市政府辦作為該項工作牽頭部門,市教體局為具體負責部門。自該項工作啟動以來,市教體局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調研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新余市大學生培訓機構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于2025年2月17日,3月11日兩次征求分宜縣、渝水區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仙女湖區社會事業局等13個單位的意見,并于2月17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最終形成《新余市大學生培訓機構管理試行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新余市大學生培訓機構管理試行辦法(送審稿)》分為“總則”“分工”“安全”“管理”“附則”五章,共計20條,建立了大學生培訓機構的監管組織體系,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大學生培訓機構的服務要求,對在校大學生培訓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和違規處置流程也提出明確的意見。建立了教體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的協同監管機制。
一是明確了大學生培訓的定義和業務范圍。大學生培訓機構分為兩類,即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主要面向在校大學生實施專升本培訓、考研培訓等文化補習、自考助學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主要面向在校大學生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二是強調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包括有符合消防、建筑、衛生、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等。
三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教體部門負責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大學生培訓治理工作,督促指導高校及時掌握在校大學生參加培訓情況,加強對在校大學生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校外大學生培訓機構發生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人社部門負責加強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管;衛健部門依法查處大學生培訓機構違反衛生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價格欺詐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消防救援部門依法查處大學生培訓機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四是強化了大學生培訓機構的管理要求。大學生培訓機構必須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接受教體、公安、民政、住建、衛生、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鄉鎮(街道)等部門的監管。
四、特色亮點
一是政策適應性強。《辦法》的出臺,充分考慮了當前大學生培訓的需求。政策通過規范培訓機構的設立、教學內容、師資力量、資金管理等方面內容,確保大學生培訓機構能夠滿足市場需求,為大學生提供高質量的教育服務。
二是監管有效性高。辦法明確了大學生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分工負責、以縣(區)為主”的總體管理原則,同時明確由教體行政部門牽頭,建立健全統籌領導、協同聯動、措施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務與監管機制,有利于構建職責明確、運轉高效,全方位、無死角的管理服務責任體系與聯動高效的監管服務工作機制。
解讀單位:市教育體育局發展規劃科
聯系電話:0790-6450258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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