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新余市校外托管機構的市場秩序,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發布了《新余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要點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各類為中小學生提供午休、用餐、看護、接送、作業輔導等服務的校外托管機構大量出現,順應了廣大學生及家長的需求,并形成一定規模的新型服務產業。但是,校外托管機構普遍存在監管主體缺失、從業人員良莠不齊、經營行為不規范、場地設施不配套等諸多問題,造成消防、飲食等諸多學生安全隱患。及時制定出臺我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回應社會關切,加快補齊中小學生校外安全漏洞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順應市場需求,加快政策供給,促進校外托管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起草過程
市政府辦作為該項工作牽頭部門,市教育局為具體負責部門。自該項工作啟動以來,市教育局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調研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新余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于2024年2月18日,3月13日、2024年9月10日、2025年1月22日四次征求渝水區、分宜縣政府,仙女湖區管委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12個單位的意見,并于1月23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最終形成《新余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新余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送審稿)》分為“總則”“職責分工”“設置標準”“注冊登記”“服務要求”“管理要求”“違規處置”“附則”,共計八章25條。辦法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置標準和服務要求,對校外托管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和違規處置流程也提出明確的意見,構建了教育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的協同監管機制。
一是明確了校外托管機構的定義和業務范圍。校外托管機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利用學校以外的場所,為中、小學生提供非在校時段接送、休息、臨時看護、就餐等校外托管服務的社會機構,同時將學生家長、親友之間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學生人數在5人以下(不含5人)的,排除在監管范圍之外。
二是規定了市場主體開展校外托管業務的條件。包括符合消防、建筑、衛生、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等。
三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教體部門牽頭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工作并依法查處其違規開展校外培訓的行為,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校外托管機構發生的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衛健部門依法查處校外托管機構違反衛生管理制度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價格欺詐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消防救援部門依法查處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他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四是強化了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要求。校外托管機構必須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接受教育、公安、民政、住建、衛生、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鄉鎮(街道)等部門的監管。
四、特色亮點
一是政策適應性強。辦法把校外托管機構的接送、休息、臨時看護等服務與餐飲、住宿、教育培訓等涉及許可審批的活動分開,這是適應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的需要,目的是讓絕大多數實際存在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能夠順利登記備案,從而實現有效監管,同時也符合目前校外托管機構的現狀。
二是監管有效性高。辦法明確了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分工負責、以縣(區)為主”的總體管理原則,同時明確由教體行政部門牽頭,建立健全統籌領導、協同聯動、措施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務與監管機制,有利于構建職責明確、運轉高效,全方位、無死角的管理服務責任體系與聯動高效的監管服務工作機制。
解讀單位:市教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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