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新余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的通知
余交字[2024]172號
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各公共交通運輸企業:
現將《新余市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附件:新余市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新余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5月10日
新余市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新余市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不斷提升新余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規定》及有關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是指新余市為不特定社會公眾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運輸經營企業和港站經營企業。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包括從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的企業。
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是指其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提供公共交通服務過程中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第三條 新余市范圍內的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做到依法依規、真實全面、便民實用、有利監督。
第五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應當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產業安全、商業秘密、個人信息保護等其他重要利益的關系,注意區分信息公開與業務查詢服務事項。
第五條 新余市交通運輸局為全市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行業領域所屬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推進、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運營線路、站點名稱、服務時間、運行方向、票價、乘車(船)規則等運營服務信息;
(二)乘客安全須知、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三)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標識等應急處置信息;
(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投訴受理制度等權益維護信息。
第七條 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企業名稱、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票價、里程表、乘車規則等道路班車客運運營服務信息,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配客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道路客運站運營服務信息;
(二)乘客安全須知、禁止及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三)安全錘、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標識等應急處置信息;
(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等權益維護信息。
第八條 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企業應當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船舶名稱、目的港、始發港、班期、班次、票價、乘船規則等運營服務信息;
(二)載客定額、乘船安全須知、禁止及限制攜帶和托運的物品目錄、安全警示標志、救生衣使用方法等安全防范信息;
(三)滅火器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用方法、安全疏散標識、消防救生演示圖等應急處置信息;
(四)企業服務監督電話、行業監督電話等權益維護信息。
第九條 綜合客運樞紐內的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做好樞紐內導向標識、換乘路徑、集疏運路線圖等信息的主動公開。
第十條 公共交通企業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公共交通企業內部管理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及時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因運營線路、站點等信息發生變更影響社會公眾出行的,公路、水路領域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在實施之日3日前予以公開;因交通管制、重大公共活動、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等導致臨時變更的,應當及時公開。
第十二條 公共交通企業應當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及時回復社會公眾咨詢,并針對不同群體優化咨詢服務。
設置信息公開咨詢窗口可以采取電話、網站、現場咨詢等方式,并注重與客戶服務熱線、移動客戶端等進行融合。
第十三條 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通過文字、標識、圖示、視頻、音頻等方式公開信息。公開方式應當便于社會公眾知曉。
第十四條 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渠道公開信息:
(一)交通運輸場站;
(二)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設施;
(三)網絡平臺;
(四)其他便于社會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渠道。
公共交通企業通過交通運輸場站、交通運輸工具及其服務設施設置廣告的,不得覆蓋、遮擋應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運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道路班車客運、道路客運站、水路旅客班輪、港口客運站運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交通企業信息公開內容、時限、渠道等事項有異議的,有權向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申訴。
第十七條 公共交通企事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其職權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和投訴,并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新余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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