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鄉低保申請審批流程
根據《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贛民發〔2020〕7號)文件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一、提出申請:本地戶籍人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以家庭名義向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由村、居委會協助辦理或他人代為申請)。江西省戶籍范圍內的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實際居住地居住滿1年的,可以向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認定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確認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21年城市為765元每人每月,農村為515元每人每月);
(二)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注:2020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531元,農村為20747元)
(三)家庭成員名下無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二輪和三輪摩托車)、船舶、工程機械和大型農機具;
(四)家庭成員名下無工商登記,不存在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行為;
(五)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不超過1套,且名下無商鋪、辦公樓、廠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
(六)家庭成員無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商業投資行為;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查核實,可以視為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審核確認時可以視情予以豁免:
(一)擁有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
(二)無住房,但有唯一一處商鋪、廠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并將該非居住用途不動產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場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
(三)有大額存款且累計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前12個月內三級乙等及以上級別醫院開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該病種平均醫療費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工商登記,但投資經營規模較小且無雇員,或者屬于扶貧對象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經濟組織;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贍養、撫養、扶養家庭原則上不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擁有2套及以上產權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積高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積;
(二)有非經營性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工程機械或者大型農機具,且交易價格高于戶籍所在地當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
(三)人均金融資產超過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類企業中認繳出資額累計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審批流程:
詳見《新余市低保申請流程圖》。
附件:
低保流程圖
贛公網安備 36050202000078號